| 索引号 | 53040020261682263 | 文     号 | (玉环罚〔2026〕1-34号(魏XX)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9-24 |
(玉环罚〔2026〕1-34号(魏XX)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6〕1-34号
当事人:魏XX
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XXXXX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XXXXXXX
2026年6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你直接负责的云南佳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负责的云南佳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于2023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理中的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的分类,该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6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该笔录由你本人(魏XX)签字,证明你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于2023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书证:2026年6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云南佳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1-13):
1.云南佳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类型系有限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法定代表人魏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魏XX身份信息。3.《授权委托书》,证明委托关系及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4.魏XX和张XX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魏XX和张XX个人身份信息。5.《易门县环境保护局关于云南佳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35万t/a热镀锌薄板及25万t/a彩涂卷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易环审〔2015〕82号)复印件,证明热镀锌薄板及彩涂卷板项目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并明确了建设内容和污染物产生处置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要求,暨证明你公司经审批的热镀锌薄板及彩涂卷板项目环评未包括本案涉嫌违法的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6.云南佳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35万t/a热镀锌薄板及25万t/a彩涂卷板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证明热镀锌薄板及彩涂卷板项目已通过验收。7.云南佳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摘选),证明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8.《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证明本案涉违法的云南佳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备案情况。9.净水剂过磅台账,证明你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2023年10月投入生产至2026年5月,共生产15507吨聚合氯化铁(净水剂)。10.《检测报告》(报告编号:LYJCHJ25060903AN),证明检测项目符合《水处理剂聚合氯化铁》(HG/T4672-2022)表1中技术要求。11.《技术服务合同》,证明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你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资料。12.你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情况截图,证明你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环评手续办理进展情况。13.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企业综合利用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项目环评类别和审批权限的问题咨询》回复截图,证明你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属于企业利用自身产生的废酸为原料处理后外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中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1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理中的危险废物利用及处置,该建设项目应编制报告书。14.2026年6月12日你公司提供的2025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职工总数为165名。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认定你公司为小型企业。15.2026年7月12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易门分局提供的《关于云南佳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公利用项目选址公规性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公利用项目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以外。16.2026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云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公共服务查询平台》截图,证明你公司位于易门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管控单元。17.《关于印发2026年玉溪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玉市环〔2026〕45号),证明你公司非2026年玉溪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
三、视听资料:2026年6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拍摄的照片6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实际已投入生产及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情况。
四、当事人陈述:2026年6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笔录由你本人(魏XX)签字,证明你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于2023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你(魏XX)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事实。
五、证人证言:2026年6月11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该笔录由你公司技术顾问张某某签字,证明你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文件的情况下,主体工程于2023年10月建成并投入使用至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你(魏XX)是该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事实。
你作为云南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2026〕1-3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你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6年8月15日你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6年8月25日,我局向你送达了《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玉市环听〔2026〕14号)。2026年9月8日,我局依法在易门分局会议室公开举行了听证会并制作了听证笔录。
针对你以公司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本身具备环境正向效益、立案前已经主动启动整改,全程积极配合调查、首违不罚、无主观故意、未对环境造成污染和个人经济负担沉重等为由,提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给予不予处罚或大幅降低处罚的听证申请理由。经我局研究决定:你负责的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历时近三年,主观上放任了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客观上已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的污染,且到目前为止你尚未完成项目环评手续办理及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整改工作。你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观故意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的通知(云环通〔2022〕158号)中从轻或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你负责的项目本身本身具备环境正向效益、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和个人经济负担沉重等情节,我局在核算处罚金额修正裁量基准中已依法对取值情况进行了充分考量,故对你提出的“不予处罚或大幅降低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以及《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对(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的行为“8.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裁量,裁量结果如下。个性裁量: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取值1;排放污染物类型:一般工业废气,取值3;环评文件类别:依法应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取值5;项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以外,取值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2年以上,取值5。共性裁量: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经查询两年内你未被我局处罚过),取值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修正裁量: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取值-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取值-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取值-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重点管控单元修正(裁量系数0.575)。行政相对人类别:非重点监管企业,取值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报告书,取值4。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项目,查阅《排污许可证》,你公司系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裁量等级3。
2026年8月10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玉环责改字〔2026〕1-39号),责令你限期于2026年12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因改正期限尚未到期,且你负责的“酸洗工段提质改造及废酸综合利用项目”仍处于环境影响评价报批阶段,无法对“超过期限整改时间”和“改正态度”等2项裁量因素的情节进行判定,故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第十二条第一款“因客观情况未能调取到裁量权基准表中部分裁量因素的情节和证据,应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注明,计算处罚金额时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的规定,在计算处罚金额时不考虑上述2项裁量因素。
综上,依据《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金额计算表(2024年版)》,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的裁量结果为:¥54,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我局对你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整(¥54,000.00元)。
限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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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