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65186 | 文     号 | 玉环罚〔2026〕1—17号(玉溪绿水环保有限公司)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6-06-02 |
玉环罚〔2026〕1—17号(玉溪绿水环保有限公司)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6〕1—17号
当事人:玉溪绿水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春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MA6PA3XL5M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研和街道东山社区梁海村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纳情况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负责运营管理的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于2026年2月16日至4月3日期间,先后2次擅自断开该厂出水口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管路,3次擅自断开总磷分析仪的采样管路,并将采样管插入用总排放口排水及自来水调配的低浓度水样的矿泉水瓶,替代实际排水采样分析,干扰自动监控设备正常采样分析,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构成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一)必要证据(证明主要违法事实)
⒈书证(有24份,包括营业执照,被调查询问人居民身份证等)
2026年4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陶春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其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陶春艳的身份,以及其已授权委托,并明确了授权范围。
(3)你公司会议纪要(2020年第3期),证明会议已明确杨绍文任你公司总工程师,兼任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厂长,主持污水处理厂全面工作。李欣招兼任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副厂长,协助厂长工作,负责安全生产运营日常工作。
(4)提取的你公司情况说明,证明李欣招是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营负责人,职务为副厂长。
(5)你公司工作证明及相关人员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证明黄鹏霖、秦正帆、秦发恩、董铃清和杨婷是玉溪绿水环保有限公司在职职工。
(6)《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证明项目设计建设内容和污染物产生处置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情况。
(7)《关于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证明项目已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复,并明确了建设内容和污染物产生处置及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要求。
(8)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工程(近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证明项目已通过验收。
(9)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材料,证明该厂出水口在线监测设备已通过验收,所出数据真实有效。
(10)水质在线监测设备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将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水质在线监测设备委托给第三方公司运维。
(11)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系持证排污,你公司为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废水排入歪者河,系Ⅳ类水体功能。
(12)你公司出水口监测小时数据报表(2026年2月15日至2026年3月6日、4月3日),证明出水口自动监测小时数据情况及数据变化情况。
(13)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聚合氯化铝、聚合硫酸铁入出库登记表(2025年12月—2026年3月),证明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的生产及药剂添加情况。
(14)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出口在线监测室巡视记录表,证明工作人员对在线设备的巡视和记录情况。
⒉视听资料(有76份,包括视频、现场照片和视频截取图片)
(1)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提供的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出水口视频(31个)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2个),证明你公司工作人员实施“挂瓶”行为的具体操作情况。
(2)根据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提供的视频和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照片制作了《现场勘察平面图》1张和《现场照片证据》共42张,证明: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工作人员实施“挂瓶”行为的具体操作情况。
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有2份,包括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026年4月3日和2026年5月12日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和取样监测的情况及违法行为的整改情况。
(二)收集的补充证据(证明裁量事实、印证主要事实)
⒈证人证言(有10份,包括调查询问笔录)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4月3日至4月14日期间,分别对你公司负责玉溪市第二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营的副厂长李欣招、厂长杨绍文、运行工黄鹏霖、秦正帆、秦发恩及化验员董铃清、杨婷等7人及运维单位北京中环大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人员普江龙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证实玉溪绿水环保有限公司通过对总氮分析仪和总磷分析仪以“挂瓶”方式干扰在线监测设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也证实李欣招是秦正帆、黄鹏霖实施“挂瓶”行为的授意者,秦正帆和黄鹏霖是“挂瓶”行为的实施者。
⒉书证(有11份,包括分区管控等情况查询结果等)
(1)2026年4月13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提供的《玉溪绿水环保有限公司分区管控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位于红塔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
(2)2026年4月13日,你公司提供的《红塔区统计局情况说明》《玉溪绿水环保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证实你公司不属于规模以上企业,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其他未明行业”判断,你公司从业人数为16人,≥10人,符合“小型企业”。
(3)收集的《关于印发2026年玉溪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玉市环〔2026〕45号),证明你公司是2026年玉溪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水环境、环境风险重点管控)。
(4)2026年4月3日,你公司签署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当事人已明确和认可执法文书的送达方式。
(5)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玉红环监字〔2026〕第054号)材料,证明采样监测结果。
(6)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复印件4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6年5月8日,我局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6〕1–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及有权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你公司至今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也未对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证据发表意见,提出异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裁量: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相关规定,进行裁量。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⒈排放去向或区域:Ⅳ类水体(歪者河),裁量等级2;
⒉废水类别:生活污水,裁量等级1;
⒊排污超标状况:超标50%以下(总磷超标20%),裁量等级2;
⒋行为情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
⒌日排放量(水):1万吨以下(生活污水处理厂),经询问,该厂现实际处理7000m3/d,裁量等级1;
⒍项目环境管理情况:有环评、有验收,裁量等级1;
⒎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0天以上20天以下(挂瓶时间未超过20天),裁量等级3。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⒈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通过查阅执法台账,你公司近2年内未被生态环境局处罚),裁量等级1;
⒉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你公司位于红塔区区域内),裁量等级1。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⒈改正态度:立即改正,你公司在生态环境部门4月3日现场核查后,就取消了总磷的挂瓶,设备恢复正常采样,裁量等级-2;
⒉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⒊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
⒋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其他未明行业”判断,你公司从业人数为16人,≥10人,符合“小型企业”,裁量等级-1。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⒈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根据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红塔分局出具的《玉溪绿水环保有限公司分区管控情况说明》,你公司位于红塔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0.1~0.4;
⒉行政相对人类别:重点监管单位,通过查阅《关于印发2026年玉溪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玉市环〔2026〕45号),你公司属环境监管重点单位(水环境、环境风险重点管控),裁量等级5;
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你公司编制的是环境影响报告表,裁量等级3;
⒋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简化管理项目,查阅《排污许可证》,你公司系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单位,裁量等级3。
使用《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版)》计算,裁量处罚金额为¥216,000.00元。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陆仟元整(¥216,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通海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
相关阅读: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内设机构 2026-01-16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25-12-08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机构职能 2026-01-15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5-12-08
- 玉溪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2025-12-08
- 玉溪市中心血站简介 2024-08-28
- 关于玉溪市科教创新服务中心运行使用“玉溪评议”二维码公告 2023-04-24
- 玉溪国家高新区主要领导职责及分工 2026-04-29
- 玉溪市召开2026年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 2026-05-29
- 玉溪市财政局关于征求《玉溪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玉溪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遴选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6-05-29
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