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51636727 | 文     号 | 玉环罚〔2025〕1-15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11-10 |
玉环罚〔2025〕1-15号(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 环罚字〔2025〕1-15号
当事人: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757163194L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六街镇迤栖村
2025年8月25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冲天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具体超标时间段为:2025年7月26日17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218.27mg/m³;2025年7月28日19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202.2mg/m³;2025年8月13日9时至15时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7小时,最大值为852.82mg/m³,最小值为322.03mg/m³,其中最大值超过排放标准3.26倍。(执行标准为《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二氧化硫限值:200mg/m³)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8月1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冲天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2025年7月26日17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218.27mg/m³;2025年7月28日19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202.2mg/m³;2025年8月13日9时至15时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7小时,最大值为852.82mg/m³,最小值为322.03mg/m³,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书证:(一)2025年8月18日玉溪市污染源在线数据信息中心《发现环境问题移交签收单》(编号:2025008003),证明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冲天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2025年7月26日17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218.27mg/m³;2025年7月28日19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202.2mg/m³;2025年8月13日9时至15时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7小时,最大值为852.82mg/m³,最小值为322.03mg/m³,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二)2025年8月26日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排污许可证》《年产12000吨树脂砂生铁铸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年产62000吨铸件技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批复等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是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调查合法有效。(三)2025年8月26日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冲天炉废气排放口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验收、备案材料,证明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冲天炉废气排放口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于2023年6月安装、联网,2023年12月8日完成验收,2023年12月22日在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了备案。三、视听资料:2025年8月19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拍摄的照片10份,证明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冲天炉和废气排放口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运行等情况。四、证人证言:2025年8月26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冲天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2025年7月26日17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218.27mg/m³;2025年7月28日19时二氧化硫数据超标1小时,值为202.2mg/m³;2025年8月13日9时至15时二氧化硫数据共计超标7小时,最大值为852.82mg/m³,最小值为322.03mg/m³,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1-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和申辩权。
2025年10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申辩书主要内容:一是单位名称虽是易门云铸工贸有限公司,但实际经营者为易门利鑫铸造有限公司(冲天炉工段承包商)。二是2025年8月13日9时至15时期间二氧化硫超标排放属设备突发故障(脱硫塔抽水泵因故障无法抽取脱硫剂进入脱硫塔所致),因排查故障需带机运行,技术人员对设备故障逐项排查需要一定的时间,经排查后认定为抽水泵故障,遂该公司立即停产检修(冲天炉停产需2-3小时自然冷却时间,此时冲天炉刚达到完全停运条件,才完全停运),有效减轻了环境污染。三是你公司作为微型企业,公司年产值规模较小,因市场需求萎缩、行业竞争加剧等多重因素冲击,经营状况持续恶化,近年净利润持续为负,资金链濒临断裂,目前仍拖欠供应商货款及员工部分薪酬,资金周转极度困难。你公司认为此次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生、非主观故意、情节轻微,且在事发后态度端正,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未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后果。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第十二条第(一)项“小微型企业、非重点排污单位,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该《清单》第八条强调“罚教结合”原则,对你公司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在做出最终决定前,给予你单位陈词和听证的机会。经核实,你公司提出的减轻、从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云环规〔2024〕1号)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玉市环〔2024〕69号)中有关减轻、从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故对你公司提出的减轻、从轻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同时,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故对你公司提出的听证诉求不予采纳。
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五)“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之规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因子情况如下:“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只有二氧化硫1个,取值1;排放去向或区域为二类功能区,取值2;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取值1;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取值3;污染物超标倍数为超标200%以上,取值5;小时烟气流量:1000标立以上1万标立以下,取值2;共性裁量: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经查询两年内的处罚报表,你单位2024年8月曾被我局给予行政处罚)。取值2;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取值1。修正因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取值-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取值-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取值-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取值-2。一般管控单元修正(裁量系数0.325):(行政相对人类别:重点监管企业,取值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取值4。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排污许可重点管理项目,取值4)。”根据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金额计算表(2024年版)计算,得出的裁量结果为:¥1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罚款:¥11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通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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