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624969 | 文     号 | 玉环罚〔2025〕1—11 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9-24 |
玉环罚〔2025〕1—11 号(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环罚〔2025〕1—11 号
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勇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7750656287Y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扬武镇大开门
一、调查情况及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陈述申辩和听证及采 纳情况
经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石 加工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 ”的《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废石加 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 2025 年 1 月 22 日取得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的批复后,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 复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设备、 15 米高排气筒、“ 三面围挡+彩钢瓦顶棚”半敞开式堆场和喷雾 除尘装置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一)书证:2025 年 6 月 4 日,玉溪市生态 环境局向你公司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提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 印件、法定代表人李勇春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授权委托书等材料, 证明与调查情况相符合,违法主体适格。提取的《云南新平仙福 矿冶有限公司废石加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等材料,证明相关文件对“ 废石加工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要求。提取的《 2025 年矿山回 收利用矿发矿台账》,证明“废石加工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 投入生 产情况。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废石加工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现场建设情况。(二)证人证言:2025 年 6 月 4 日,执法人 员分别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李勇春,矿长李金和进行了调 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上述2 人均对你公司“ 废石 加工资源综合利用项 目” 存在的违法行为和项目是由李勇春负责 的事实予以承认。(三)当事人陈述:你公司提交的《关于云南 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环保设施整改情况说明》,证明“废石加 工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问题的整改情况。( 四)现场检查(勘 察)笔录:2025 年 4 月 22 日制作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违法行为的现场情况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 项 目 ,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生产或 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的规定。
2025年6 月20 日,我局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玉环罚告字〔2025〕1–04号)告知你公司违 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 进行陈述、 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2025年6 月24 日,我局收到你公司书面陈述申辩书和听证会 申请书。2025年6 月27 日,我局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 听证通知书》( 玉市环听〔2025〕3号),告知你公司听证会举 行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2025年7 月14 日,你公司向我 局提出延期举行听证会的申请, 申请将原定于7 月18日举行的听 证会延期至8月15 日以后举行,我局于2025年7月17 日以《玉溪市 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延期听证通知书》(玉市环听〔2025〕5号), 告知你公司将在8月18日举行听证会。2025年8月14 日,你公司向 我局提交《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关于撤销“ 环保行政处罚 申请听证”的申请》和《云南新平仙福矿冶有限公司关于撤销“环 保行政处罚申请陈述申辩”的申请》,主动申请撤销原定于8 月18 日举行的听证会及陈述申辩。2025年8 月18 日,我局向你公司送 达《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终止听证告知书》(玉市环听〔2025〕12 号),告知你公司本案终止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建设项 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 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 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 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 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责令关闭” 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金额裁量:
依据《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 (2023年版)》中“(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 未经竣工环保验收或者竣工环保验收不合格,建设项 目即投入生 产或者使用的行为” 和《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 减免责裁量清单(2024年修订版) 》进行裁量。
( 一)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
1.违法事实: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开工建设 ,但 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裁量等级3;
2.排放污染物类型:工业扬尘废气,裁量等级2;
3.环评文件类别:报告书,裁量等级5;
4.项 目地点: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以外,裁量等级1;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
6.超过期限改正时间:暂不予裁量。
(二)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
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2次,裁量等级2;
2. 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
( 三)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
1. 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裁量等级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裁量等级-2;
3.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 ,裁量 等级-1;
4.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
( 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
1.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一般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裁量系数:0.1-0.4;
2.行政相对人类别:非重点监管单位,裁量等级3;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需要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书的项 目,裁量等级4;
4.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许可登记管理项 目,裁量等级2。
使用《玉溪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金额裁量计算表(2024年 版)》计算,金额为¥22.9万元。
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玖仟元整 ( ¥229,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 日 内到玉溪市生态环境 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电 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局 可以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 十 日 内向玉溪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新平 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 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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