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667162 | 文     号 | 530400-005700-20160504-0003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6-05-04 |
华宁县法院多措并举维权老年人合法权益――“十二・五”期间全县审理和执行涉老案件1 ...
“十二・五”期间,华宁县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维权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服务”的工作主题,多措并举扎实推进老年人维权工作。5年来,全县共审理和执行涉老案件162件,结案率100%,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据调查,农村赡养纠纷案件主要有5个特点:一是赡养人经济条件较差、力不从心;二是因分家产不均引发纠纷、造成父母与子女矛盾突出;三是赡养人法律意识及道德观念较弱;四是多子女你推我滑引发赡养纠纷;五是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针对农村赡养案件的特点,多年来,华宁人民县法院积极探索维权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的新机制、新方法、新途径。
一是不断加大法制宣传及教育力度,努力增强村民赡养老人的法律意识。多年来,法院将敬老、养老、助老道德教育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利用“三八”维权宣传咨询、六月法制宣传月、“12・4”法制宣传日和云南省宪法宣传周等重要节日,有针对性地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土地承包经营法》《继承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5年来,法院出动宣传车22辆次,设立咨询点19个,解答法律咨询520人次,发放宣传资料8000余份。
二是开展巡回法庭审理,通过典型案例教育群众。如:华溪镇大新寨村的刘某有三个子女,因家庭财产分割导致家庭矛盾,三个子女以财产分配不合理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受理该案件后组织巡回审理,通过与县人大、基层组织联系,邀请乡镇人大代表、当地群众参加旁听。经过法官近6个小时结合情、理、法的思想教育,三个子女终于认识到:赡养老人和分家析产是各自不同的法律关系,赡养是成年子女对父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涉及财产问题。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最终,三个子女主动向父母赔礼道歉,并达成调解协议。
三是在加强宣传教育的基础上,华宁县人民法院树立为老服务理念,开通涉老案件“绿色通道”,强化老年人维权意识。法院投资30万元建成300余平方米的诉讼服务中心,开通涉老案件“绿色通道”,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置了导诉区、休息区,还专门为老年人提供了写字台、笔、纸张、老花镜等,安排专人为老年人提供导诉服务。
四是对涉及老年人的赡养、人身损害、财产纠纷等案件,法院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针对赡养案件中老年人生活保障问题,法院采取支付令、先予执行等方法,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则采取上门立案、预约立案等方式解决;积极开展涉老诉讼的司法救助工作,依法实施法律援助,对符合规定的老年人减、缓、免诉讼费2万多余元。
五是在涉老案件办理过程中,法院认真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指导原则,坚持把调解工作贯穿于立、审、执全过程,大力促进案结事了人和。在案件审理阶段,法官积极与社区干部、老人及其子女、亲友沟通,充分了解实际情况,尽量调解处理涉老案件,尽力弥合家庭关系,避免“法律胜诉、亲情败诉”不良现象的发生,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相统一。据统计,该院在最近5年所审理的162件涉老案件中,调解(撤诉)结案112件,调撤率达69%,不但给老年人维了权,又为老年人精神赡养提供了保障。(华宁县民政局 朱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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