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6694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4-11-11 |
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70号建议的答复
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070号建议的答复
孙志坚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支持!
您在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九村磷矿开发的建议》(〔J2024〕0070号),已转交我局办理。对您提出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并认真进行了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云南省澄江市九村磷矿勘探探矿权已完成延续工作,办理了新勘查许可证,许可证号T5300002009116040036311,有效期:2024年4月08日至2029年4月08日。
结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云南省非煤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云政发〔2015〕38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地质资料应当达到勘探程度;磷矿最小开采规模应大于50万吨/年、最低服务年限应大于10年,即经核实的可采资源总量应大于500万吨;岩体移动范围内不应有居民村庄或者其他重要设备设施。
为稳妥推进探转采工作,澄江市自然资源局依法督促澄江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勘查实施方案》尽快投入资金和技术,开展磷矿勘探工作,完成磷矿勘探任务达转采条件后,矿业权人及时向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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