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31444125 | 文     号 |   |
| 来   源 | 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 | 公开日期 | 2023-05-11 |
2023年减税降费惠企政策30条丨①对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13个行业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
前言
即日起,“云南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推出“2023年减税降费惠企政策30条”专栏,聚焦减税降费相关政策,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最大程度释放政策红利、激发市场活力、稳定市场信心。

【享受主体】
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以及“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下称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此外,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优惠内容】
扩大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至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13个行业企业。
(1)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政策执行期】
制造业等行业企业自2022年4月1日施行,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自2022年7月1日施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
【办理方式】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政策规定核准增值税留抵退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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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04020200008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