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1122393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 公开日期 | 2021-02-04 |
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 |||||||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349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布市级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的决定(玉政发[2020]16号),决定调整市级部门政务服务事项,调整后涉及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共8项,按要求现予以公布。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权限 | 事项 类型 | 实施 部门 | 设定依据 | 备注 | |
主项 名称 | 子项 名称 | ||||||
1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筹备设立寺观教堂的初审转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 |
2 |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 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以及除寺观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建设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19〕10 号)附件第 17 项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将“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的行使层级及审批权限划分调整为: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县(市、区)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寺观教堂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省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审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改变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州(市)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
3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 30 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15 日内,在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意见后,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由批准机关向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
4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 宗教团体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开展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学习时间在 3 个月以上的宗教教育培训,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 ||
5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 宗教活动场所及全市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宗发〔2018〕11 号)第三十九条 宗教团体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6 |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审定 | 民族自治地方国家机关的公共文书、印章、证件和牌匾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民族特需用品的商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和公用设施标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审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民族宗教局 |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第二十条 有下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公共文书、印章、证件和牌匾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三)民族特需用品的商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和公用设施标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 ||
7 | 参加朝觐人员身份复核 | 对参加朝觐人员身份的复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民族宗教局 | 《国家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网上报名排队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宗发〔2010〕23 号)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于本地本年度朝觐名额公布后 10 日内,将核实通过的本地拟朝觐人员相关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复核。 | ||
8 | 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成员、教职人员备案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全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市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3 号)第四条 宗教团体应当将其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自认定之日起 20 日内,报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全国性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县(市、区、旗)宗教团体认定的宗教教职人员报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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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政务服务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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