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8677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3-11-06 |
(以案释法)玉溪某公司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添加剂案
(以案释法) 玉溪某公司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添加剂案
一、案情介绍
2023年2月22日,峨山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玉溪某公司现场检查,在当事人陪同下发现,该公司饲料仓库内右侧摆放有外包装袋上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肝胆康”9袋,规格为25kg/袋。执法人员现场查阅进销货台账发现该批次“肝胆康”无使用记录。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仓库内的“肝胆康”9袋实施扣押,同时下达了扣押决定书,随后进行现场勘验、调查取证。2023年3月13日,峨山县农业农村局召集案件集体讨论会,审核相关程序和证据材料。3月2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峨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3月22日提出陈述申辩,3月27日,峨山县农业农村局再次召集案件集体讨论会,同意按照第一次讨论作出的处罚决定处罚,3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峨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没收饲料添加剂产品“肝胆康”,罚款壹万肆仟肆佰元整(¥144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依据
当事人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添加剂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之规定 。
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第二款“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之规定;并参照《云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八十三项 的裁量基准第二条“初次违法且违法行为轻微,违法行为造成损失较小,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较轻或者违法使用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货值金额在一千元以下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于2022年9月2日经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一件大事,为推动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稳步提升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构建高水平监管、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实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监管。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产出来”“管出来”和“四个最严”等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完善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强化了法律责任和处罚力度,与食品安全法有机衔接,实现“从田头到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对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水平,保障“舌尖上的安全”,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助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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