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44702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6-01-19 |
玉溪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
玉溪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以下简称基层联系点)的选定、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层联系点,是指市司法局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需要,通过相应程序在基层设立的,负责收集和反映立法意见、建议以及协助开展政府立法工作的固定联系单位或者组织。
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基层联系点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业务培训等工作。
第四条 选择基层联系点应当围绕立法实践需求,统筹考虑不同地区及行业情况,综合考虑选点条件、设点意愿和代表性等因素,主要从以下范围选取: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基层派出机构;
(二)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业智库、法律服务机构;
(四)企业以及其他事业单位;
(五)行业协会、商会、学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
(六)其他基层组织。
第五条 基层联系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在民主法治建设中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实践,有一定工作成效;
(三)在地域、行业等方面具有代表性,愿意参加相关立法活动,能够及时收集汇总区域和行业内实际法治需求和建议;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专门的办公场所,具有掌握一定法律知识或者熟悉基层、行业情况的工作人员;
(五)履行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基层联系点的选定,采取推荐和自荐的方式,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司法局发布公告,征集各方面有关设立基层联系点的意向信息;
(二)由各县(市、区)司法局、市直有关单位推荐基层联系点申报单位,并组织申报单位向市司法局提交推荐材料;各意愿单位向市司法局主动进行自荐,提交自荐材料;
(三)市司法局按照本办法,对推荐和自荐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经综合遴选基层联系点的名单公示期满后,予以确定。
第七条 基层联系点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基层联系点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提出有关立法建议项目;
(二)参与政府立法调研、座谈、论证,对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三)协助开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立法前与立法后的评估工作;
(四)参与立法课题研究;
(五)及时反映基层组织、群众提出的立法建议和要求;
(六)其他工作。
第八条 基层联系点应当发挥本行业、本单位优势,拓宽联系渠道,创新工作方法,广泛收集意见,注重反馈意见的合法性、针对性、可行性,确保反馈意见质量。
基层联系点对于征求意见的立法计划、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按照便民、务实、民主、科学的原则,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发放调查问卷、数据统计等多种方式,广泛征集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市司法局。
第九条 基层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期限一般为5年。市司法局可以根据政府立法工作需要和基层联系点工作成效,实行定期评估,对不能按照本办法履行工作职责的,适时予以调整。
基层联系点在期满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进行调整:
(一)不能履行或者未按要求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不能适应和履行工作职责,主动申请调整的;
(三)其他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十条 基层联系点应当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做好以下基础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本基层联系点的工作制度,鼓励吸收一批有一定法律基础知识、有实践工作经验、热心立法工作的人员参与立法工作,形成稳定有效的工作机制;
(二)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联络员负责本基层联系点的日常工作;负责人或联络员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司法局;
(三)在本地、本单位办公场所内公示联系方式,方便公众知悉和参与立法工作,做好群众提出的立法意见和建议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四)建立相关资料台账,保存好相关工作档案。
基层联系点收到相关立法事项函件后,应当认真办理,按时反馈;对有保密要求的文件,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市司法局结合工作实际,可以根据立法项目涉及领域和各基层联系点的特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基层联系点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二)就立法中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深入开展调研或者委托基层联系点开展调研;
(三)在基层联系点召开或者邀请基层联系点代表参加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市司法局应当认真研究、积极吸纳基层联系点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起草说明或者审查意见中予以反映,并根据需要向基层联系点反馈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基层联系点相关人员组织培训或者开展工作交流,发送有关资料,帮助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为基层联系点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保障。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司法局、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基层联系点的培育、推荐、日常运行等工作,加强工作指导和支持,组织其参加政府立法相关活动,推动基层联系点充分发挥作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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