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6934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2-08-10 |
王某某诉XX省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限期拆除决定及XX省XX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作为个体经营者,在与XX省XX市工业园区管委会签订优先供地合同后,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建设11000平方米钢结构厂房。XX省XX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XX市规划局)经调查认定王某某的涉案厂房紧邻高速公路,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情形,遂责令王某某限期拆除,王某某不服向XX省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后,王某某向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XX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出庭应诉情况
因本案涉及公民的重大财产权益,同时涉及当地工业园区的管理规范等问题,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XX市规划局正职负责人以及复议机关XX市政府的副职负责人,都主动表示依法出庭应诉。XX市规划局正职负责人对案件涉及的具体专业性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并发表了辩论意见,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XX市政府副职负责人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准确指出通过案件审理发现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对行政复议决定存在的瑕疵向原告道歉,对原告选择法治方式维权表示敬意,同时分析说明原告主张的权益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并建议原告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庭审结束后,原告申请撤诉。
(三)典型意义
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共同被告之间协商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委派负责人出庭,人民法院一般予以认可。复议机关同时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鼓励与支持,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共同被告的负责人同时出庭应诉。本案中,共同被告均主动委派负责人出庭,且出庭负责人从不同角度切实发挥重要作用,有助于行政机关认识到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或瑕疵,消除行政相对人的负面情绪,有助于人民群众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与水平,对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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