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64332 | 文     号 |   |
来   源 | 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10-29 |
玉溪市司法局对市人大六届三次会议〔T2024〕0010号建议的答复
玉溪市司法局对人大六届三次会议
第0010号建议的答复
王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购买机制的建议》(第001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人大代表建议,为摸清法检公司政法各单位需共同参与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的需求情况,2024年6月18日,市司法局以工作函的形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玉溪市公安局征集各单位需共同参与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不仅限于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截至6月30日,仅有市检察院报送了拟需共同参与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1项,即:律师参与玉溪市法律援助中心人民检察院工作站、玉溪市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法律服务中心玉溪市人民检察院工作站化解和代理涉外涉诉信访案件项目。其余3家政法单位对共同参与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均未作出需求响应。
2024年7月12日,市民政局组织召开社会组织服务司法项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座谈会,市民政局局长罗律主持会议,市检察院、团市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人就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保护项目实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进行了讨论。市检察院领导建议未成年人保护项目涉及多部门的,由一个部门来采购不可行,应由多部门根据需求自行采购。
结合玉溪市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市司法局认为市人大代表提出共同参与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在操作上亟待解决以下3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购买服务主体要适当。按照《玉溪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通知》玉财综〔2022〕60号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为各级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的原则,部门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预算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所以按照人大代表提出的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的方式决定购买主体不符合现行政策规定。二是购买服务的需求不相同。当前涉及法检公司政法承担的重点工作、专项工作(例如:“利剑护蕾”专项行动)均由市委政法委牵头。在预防和整治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方面,各部门会根据工作需要购买相关的服务项目。市司法局在改项目方面主要采购法治宣传产品,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背景调查、心理测评,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咨询、心理疏导等社会服务。例如:2024年在实施“利剑护蕾”专项行动中,市司法局按照《玉溪市本级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通过政采云一站式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采购普法短视频制作服务。需求不一样,购买服务的项目也不一样。三是经费来源渠道不同。法检系统经费由上级业务部门预算予以保障,而公安、司法行政部门经费则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代表建议,法检公司政法单位共同参与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不仅限于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确定后,需要各部门共同出资购买,以现行的财务管理规定还无法实现。
此函。
玉溪市司法局
2024年10月17日
(联系人及电话:周存米,玉溪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0877—202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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