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21400352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开日期 | 2022-11-25 |
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3(燃气安全)
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3(燃气安全)
【标题】
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对玉溪师琪燃气服务有限公司玉带街道冯井社区瓶装燃气供应站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燃气安全 未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玉溪师琪燃气服务有限公司玉带街道冯井社区瓶装燃气供应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MA6NXNM529)
事由:门店经营期间,安全员未到岗、管理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件,摩托车、电动车不规范摆放,办公区使用取暖器。
2022年04月02日,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玉带中队在执行每月常规燃气检查时,发现玉溪师琪燃气服务有限公司玉带街道冯井社区瓶装燃气供应站在玉溪市高新区明珠路108-3号的燃气供应站内存在车辆乱停放,人员管理不规范,办公区使用取暖器等行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我中队当场要求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部分要求该供应站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
【查处理由及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供应站存在如下违法行为:1、安全员未到岗、管理人员未取得C证;2摩托车、电动车不规范摆放;3、办公区使用取暖器。
该供应站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之规定,玉溪市红塔区城市管理局给予玉溪师琪燃气服务有限公司玉带街道冯井社区瓶装燃气供应站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本案针对燃气安全生产领域日常检查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办案中,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进行判断,即: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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