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80531 | 文     号 | 玉市金发〔2024〕49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1-17 |
关于印发《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各缴存人: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作用,切实缓解二手房交易中卖方筹资还贷解抵压力,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决定开展“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本方案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2月30日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作用,切实缓解二手房交易中卖方筹资还贷解抵压力,优化二手房交易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玉市管规〔2022〕3号)等规定,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定义、适用范围及类型
(一)定义
“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购房人(以下称“买方”)购买已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住房时,与售房人(以下称“卖方”)约定以“带押过户”方式进行二手房交易,无需卖方提前结清以该套住房抵押担保的原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原贷款”)及注销抵押登记,即可由买方向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用于偿还原贷款的业务。
(二)适用范围
买卖双方在玉溪市行政区域内交易尚未结清住房贷款的二手住房,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抵押权人(原贷款发放银行)同意,买卖双方约定以“带押过户”方式进行该住房交易的,适用本方案。当事人因赠与、作价出资(入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夫妻财产约定、析产及继承等原因,申请转移抵押不动产的,不在本方案适用范围内。
(三)适用情形
1.卖方原贷款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现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
2.卖方原贷款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现买方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
3.卖方原贷款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现买方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针对第3种情形,因买方申请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配合做好系统登记及提前还款工作,不在本方案中进行详述。
二、申请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在全国范围内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玉溪市辖区内交易二手自住住房,符合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二)申请条件
1.买方(即借款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买方须符合《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申请条件及相关要求;
(2)已支付符合要求的购房首付款;
(3)买方选择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组合贷款)受托银行与卖方原贷款银行应为同一银行;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2.卖方应符合以下条件:
(1)卖方原贷款还款状态正常,不存在贷款逾期、诉讼等情况;
(2)卖方原贷款银行应为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受托银行;
(3)卖方原贷款为组合贷款或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应先征得原贷款银行的同意,同意卖方以“带押过户”方式提前结清原贷款;
(4)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交易的不动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所交易的不动产产权明晰,已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可依法进行转让;
(2)原贷款已办妥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有且仅有一个抵押权人,抵押物性质为住宅(不包含车库、商铺等),且抵押物无其他抵押、查封、保全、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3)不存在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情况。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一)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
1.不超过现行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2.不超过抵押物价值规定比例;
3.不超过房屋总价扣除首付款金额的剩余额度,即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所购房屋总价;
4.贷款金额与购买本套住房拟提取住房公积金之和不能超过房屋总价,即贷款金额+提取金额≤所购房屋总价。
房屋总价参照《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玉市金发〔2020〕27号)规定认定。
(二)贷款期限应符合以下规定:
贷款期限以整年计算,且不超过玉溪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期限。
(三)贷款利率应符合以下规定:
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四、抵押物价值认定
“带押过户”的抵押物价值依据不动产交易价格(不含装修价款)、二手房交易时的计税金额(完税证明、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存量房交易结果申报评估结果通知单等载明的计税依据)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核定的抵押价值三者中最低者进行认定。
五、办理要件
(一)买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含配偶及其他共同购买人)。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未婚声明、死亡销户证明)。
3.银行借记卡(一类账户)。
4.个人信用报告(含配偶)。
5.二手房买卖合同及计税证明依据。
6.《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仅异地缴存人提供)。
7.购房首付款支付凭证(多次付款的,须分别提供)。
8.住房套数查询结果。
9.待“带押过户”办理完成后,由买方补充提供《二手房交易合同》及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
10.视具体情况补充其他佐证资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二)卖方需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含配偶及所有房屋权属人)。
2.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未婚声明、死亡销户证明)。
3.银行借记卡(一类账户)。
4.交易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须加盖银行印章。
5.原贷款借款合同。因遗失等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原件的,应提供记载借款合同相关要素的信息证明,须加盖银行印章。
6.商业银行盖章确认的贷款余额证明、近6个月还款计划表、近一年还款明细。
7.视具体情况补充其他佐证资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备查。
(三)受托银行需提供以下材料
1.原贷款《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须加盖银行印章。
2.视具体情况需要补充的其他佐证资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请
1.买卖双方(含配偶及所有房屋权属人)预签合法有效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后,持相关办理要件,到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卖双方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申请承诺书》(附件1),买方承诺以“带押过户”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用于偿还卖方原贷款,卖方承诺以“带押过户”方式申请提前结清原贷款。
2.若原贷款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卖方应同时向受托银行申请以“带押过户”方式结清原贷款,并由受托银行审核同意后出具《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提前还款同意书》(附件2)。
(二)受理
受托银行对双方申请事项进行初审,买卖双方应配合进行调查和审核。对符合“带押过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带押过户”条件或者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买卖双方不予受理的原因。
(三)审批
1.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已受理的“带押过户”贷款进行审核、审批(买方申请组合贷款的,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由受托银行审批),并告知买卖双方审批结果。
2.审批通过的,预约签约时间,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审批通知书》(附件3);审批未通过的,书面告知买卖双方未通过的原因。
(四)签约
1.买方、卖方、受托银行和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协议》(附件4);
2.买方(即借款申请人)与受托银行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
(五)过户及抵押
签约当日,受托银行与买卖双方共同到税务、房管、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带押过户”手续,买卖双方进行税收缴费,完成《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同时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卖方及受托银行就交易住房办理注销原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买方就交易住房与受托银行办妥新设不动产抵押权登记。
(六)贷款发放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核实抵押物登记情况,审核买卖双方网签备案合同、买方取得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普通发票》或《税收完税证明》等资料后,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一次性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银行过渡账户,受托银行代为完成后续还款程序。
(七)结清原贷款
1.买方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金额大于或等于卖方原贷款余额的,受托银行直接冲还卖方原贷款余额,如有剩余资金的,剩余部分划转至卖方个人账户。
2.买方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金额小于卖方原贷款余额的,受托银行联合买卖双方在同一日内完成放款和结清手续,即将买方申请的贷款资金用于一次性结清卖方原贷款余额,同时,买卖双方须确保自行补齐的差额资金(包括提前还款产生的利息)满足约定的还款要求,避免出现原贷款无法偿还的情况。
(八)档案保管、权证移交
1.贷款档案保管
按照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现行的贷款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2.权证移交
(1)“带押过户”贷款业务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由受托银行保管,并做好交付登记工作;
(2)买方办理完成抵押权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可由买方自行保管(具体参照现行《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借款合同》)。
七、其他事宜
(一)“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办理全过程中,卖方原贷款不能出现贷款逾期状况,否则视为违约,业务办理立即中止,后续出现的问题由违约方承担。
(二)本方案试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作相应调整,不再另行发文。
(三)本方案自2025年1月20日起执行,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申请承诺书
2.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提前还款同意书
3.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审批通知书
4.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协议
附件2: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提前还款同意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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