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2183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2-01-05 |
《玉溪市红塔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近年来,由于体制、机制上的原因,红塔区的宅基地建房未能得到全面有效的规范和管理,居民擅自“加层”和违法违章建设现象较为突出,不仅造成了社会资金和资源的严重浪费,征地拆迁难度增大,还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隐患。为了统筹城乡发展,充分、合理利用城乡集体土地,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宅基地建房行为的管理,红塔区负责起草了《玉溪市红塔区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共七章五十六条,对宅基地建房规划、用地、建设、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详细的规定。
未经批准不得实施宅基地建房
《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建房。”
《办法》中还明确规定,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宅基地住房新建、改建或扩建的,由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取得规划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依照规划行政许可批准的内容使用土地、进行建设。
五种情况下可申请建房用地
《办法》中对符合建房用地申请的五项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已独立成户的;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现住房经认定属于危房,需拆除的;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现有住房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本村(居)民小组成员只要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就可以申请建房用地。
同时,《办法》中还对村(居)民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标准作出的明确的规定,并限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办法》从规划管理、用地管理、建设管理等方面对宅基地建房行为做了规范,形成一套有机的管理办法,并对部门职责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乡镇(街道)在宅基地建房中的管理职能和职责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将管理和监管权落到了基层,有效确保了《办法》内容的顺利实施。(本报记者 王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