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1183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1-10-21 |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解读之六
道路交通是城市管理第一窗口,它直接反映城市管理水平和城市形象,关系到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对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定,以使道路交通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全市人民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载货汽车凭证入城
《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轮式专用机械、建筑施工车辆和载质量750千克以上的载货汽车,需要临时在划定的限制通行区、禁止通行区内行驶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临时入城通行证》;运送生产、生活必需品和市场内部所需物品的载质量750千克以上的载货汽车,需要长期在划定的限制通行区、禁止通行区内行驶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入城通行证》。《临时入城通行证》、《入城通行证》,应当随车携带,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通行。违反上述规定者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
同时,《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机动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卡丁车不得在划定的禁行区道路和禁行时间内行驶。
飙车最高罚2000元
城市管理中,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制造噪音,并引发交通事故的现象较为常见。尽管目前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却不一定能够到达《刑法》的量刑标准。而此类行为若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将可能损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甚至危害公共安全,需对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予以禁止。
针对这一情况,《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在城市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违反者将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一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周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