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1184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1-10-28 |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解读之九
政府不仅仅是城市的管理者,更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七章,明确规定在城市管理中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的职责,要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公共资源,创新和改进公共服务方式,通过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服务质量。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及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城市公园、全民健身设施等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舒适、方便快捷、经济环保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凭有效证件减免车费。
同时,《条例》第四十三条还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制度,建立城市管理违法行为曝光台,向社会公布统一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信箱、电子邮箱和罚没收入。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赋予了社会公众广泛的监督权,使社会公众能够充分行使监督城市管理的权利,督促政府部门不断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这一系列条款强调了服务型政府建设,融入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使城市管理不再是单纯的审批、处罚,而是在追求城市整洁、设施完好、活动有序的同时,充分考虑了社会公众的需求,不只要求政府及部门要管理好城市,更要提供良好的服务,使老百姓的生活更加幸福、愉快,将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推向新的更高的层次,这在全国尚属首创。(本报记者 周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