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1184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1-10-24 |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解读之七
出租汽车是城市客运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城市一道独特的风景线。很多时候,一个出租车司机,或许就代表了一个城市。遇到好的司机,这个城市给人的印象就是热情、文明、好客……乘车遇到不快,也许心中对城市的评价就大打折扣。所以人们常说,出租车是城市的“流动名片”。
然而长期以来,我市对出租汽车的管理由于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特别是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及使用年限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私下非法转让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现象较为突出,而且“黑的”、“摩的”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玉溪的城市形象。
针对这一情况,《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明确授权我市可以根据玉溪的实际来制定对出租汽车经营权,包括使用年限上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禁止未取得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禁止从事摩托车载人的经营活动”。违反者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对摩托车驾驶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非法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没收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无疑,随着《条例》的实施,我市出租汽车管理将得到进一步规范,市民出行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城市形象将得到进一步提升。(记者 周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