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11832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1-10-18 |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解读之四
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但是美好的城市生活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创造。如何确保市民的正常生活不受干扰,为市民营造一个舒适、良好的生活环境,《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第四章主要规定了在节能环保方面的管理,重点突出了对城市节水、照明、玉溪大河等河道的管理、大气污染、环境噪声污染等方面的内容。
玉溪大河重点保护
玉溪大河被誉为“玉溪市的母亲河”,《条例》的出台,把保护玉溪大河纳入到了法制化的轨道上来。
《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城市建成区的玉溪大河等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弃置矿渣、石渣、泥土、垃圾等;禁止从事污染水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违反的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须达标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减少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倡导低碳生活方式,是保证一个城市空气质量的重要措施。
《条例》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燃用原煤等高污染燃料,违反该规定将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同时,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置废弃(油烟)净化装置和油烟排放管道,对产生噪声的设施采取隔声、降噪措施,违反该规定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噪声扰民将依法重处
噪声作为一种环境污染,会损伤人的听力,诱发多种疾病,一直被市民深恶痛绝。《条例》针对五种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性的规定:
在医院、学校、科研机构、机关、居民住宅等区域内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加工、维修等活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扩音喇叭、高噪声设备干扰居民工作生活;在公共场所组织娱乐、健身、聚会等活动,使用器材音量超标,干扰周边居民工作和生活,可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酒吧、歌舞厅、棋牌室等娱乐场所产生的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当日22时至次日7时期间,未经批准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授权市、区人民政府在中考、高考或者其他重大社会活动期间,可以对特定区域内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商业经营、交通运输等活动采取临时限制措施,为老百姓营造安静、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记者 王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