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1183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1-10-19 |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解读之五
满眼皆绿、鸟语花香,是每个人的梦中幻境。玉溪作为全国“十佳休闲宜居生态城市”和“园林城市”,较高的城市绿化率让玉溪人引以为豪,但是,一些建设单位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配套建设的园林绿化重视不够,绿化用地指标和绿化经费达不到相关要求和标准的现象依然存在,《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将有效规范城市建设中的绿化问题。
《条例》第五章主要规定城市绿化方面的管理,重点突出了对新、改、扩建项目的绿化用地指标、费用的要求及同城异地绿化以及缴纳异地补绿代建费等内容。
市民可认养城市树木
城市绿化和市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而绿化工作不仅仅需要政府的规划和管理,也需要市民参与其中。认养城市树木,选择低碳的生活方式,都是城市绿化工作的一部分。
《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支持创建园林单位、小区,鼓励单位和个人认养城市树木。这一条款,将有效调动起市民认养城市树木的积极性,从而更好地保护好城市树木。
绿化费用不达标要罚款
城市建设中,开发商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断压缩绿化率的现象较为常见,《条例》的实施将成为这一现象的“杀手锏”。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办理绿化审批手续。其绿化用地指标、费用应当达到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因建设场地限制,达不到绿化用地指标的项目,应该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同城异地绿化,确实不能实施的,应当缴纳异地补绿代建费。
《条例》中还规定,绿化费用达不到规定费用比例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应投入绿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可以预见,将来的玉溪将呈现出绿在城中、城在绿中的美景,市民生活将更加舒适。
绿地附近施工将严格控制
城市绿地作为全体市民的公共财产,理应受到相应的保护,但是部分建筑单位在施工时却对城市绿地肆意破坏,让人扼腕叹息。《条例》中对在绿地附近的施工行为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降低了对城市绿地的破坏可能性。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批准在人行道、公共绿地旁施工的单位,其堆放的建筑材料、设备,不得妨碍行人通行,与行道树主干或者绿地边缘的距离不少于1米;城市供电、供排水等单位铺设、维修管线时,应当避让城市绿地,确实不能避让的,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在绿地施工,并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记者 刘跃 王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