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1183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1-10-17 |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解读之三
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让玉溪的街道亮了起来,让小区的宠物多了起来,管理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如何管理户外广告、规范市民行为和城市养犬,在《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中对这些行为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三章主要规定了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管理,重点突出了对设置遮雨篷、户外广告、招牌、卫生责任区、渣土运输车辆、市容环境卫生、集贸市场、养犬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户外广告、招牌设置要求规范化
户外广告、招牌是城市亮化工程的一部分,形形色色的户外招牌为城市增色不少,但乱挂、乱摆、乱放的户外招牌也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城市形象,《条例》中对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不得违反规定设置遮雨篷。同时,户外广告、招牌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位置、形状和规格,对残缺、破损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其设施应当及时修复,这对市容市貌的塑造、维护是一个很好的条款。
九种行为被禁止
城市的环境卫生需要每个市民的共同努力,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九种常见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生产、经营或者堆放物品的,可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果皮、食物残渣等废弃物的,可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损坏草坪、树木,采摘公共场所的花卉、果实等,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洗车辆,违反规定倾倒废水、废弃物;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容器内焚烧垃圾和其他物品;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堆放废弃物、渣土;在人行道、车行道搭设移动或者永久性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刻乱画或者任意摆放物品,粘贴悬挂有碍市容市貌的广告、标语、标识和其他宣传品;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堂)、沿街游丧等,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养犬管理
养犬管理,一直是城市管理的难点,由于国家和省对城市养犬管理没有相关规定,我市又缺乏立法权,导致养犬管理存在管理主体不清、职责不明和管理措施缺乏的问题。
《条例》在第二十一条作了授权性规定,即“城市建成区内养犬的,应当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授权玉溪市人民政府来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设定了相应的处罚条款,对养犬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为养犬管理提供了相应的法规依据和手段。 (记者 王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