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11837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1-10-13 |
《云南省玉溪市城市管理条例》解读之一
《条例》第一章共包括7条,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保障措施、职责分工、权力保障、执法原则,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理念:城市管理为人民、为人民管理好城市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应当树立服务人民的理念,提倡和鼓励公众参与,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综合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为人民群众营造工作、生活方便,居住安全舒适的环境。
服务人民、为人民管理城市,是我市在城市管理方面的创新。《条例》强调了服务型政府建设,融入了以人为本理念,明确提出政府的职责不再是单纯地管制和支配,不再是简单地审批和处罚,而是将着力点放在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高城市服务质量,为广大市民营造更加优美宜人、更加宜居的环境,这将玉溪的城市管理水平推向了更新、更高的层次。
城市问题事事有人管
近年来,为加强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市政府在红塔区先后设立了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但造成了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清楚的局面。按照《条例》规定,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的相关工作。这就划清了城市管理的权限,明确了部门职责,可有效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相互扯皮等问题的发生。
市民有权参与城市管理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中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的事项,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既是广大公众的愿望,也是城市建设管理的现实需要;推进公众参与城市建设管理,不仅能使城市建设更加科学合理和人性化,也能实现公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在重大问题上,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既是对公民在城市管理中参与权的尊重,也将进一步推动玉溪“依法治市”的进程。(记者 王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