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11836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1-10-14 |
《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解读之二
我市的城市化水平已经达到38.3%,高于全省平均水平4个百分点,位居全省第二。城市化进程给我们带来经济繁荣、民生富裕的同时,大量的城市病也随之出现,尤其以规划、建设问题较为常见。《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的出台,有望破解这些问题。
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
规划是城市建设的灵魂。常有人叹道:“城市变化一天一个样。”在赞誉城市发展迅速的同时,也吐露出对城市建设随意性的不满。在很多城市,对于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国家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执行并不到位,随意调整规划,造成城市建设的重复、功能缺失等现象时有发生。
《条例》第八条明确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这有效提高了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农村随意加层盖“碉堡”将被重处
近年来,玉溪市城镇、农村用自有宅基地建房时,擅自扩大建筑面积、加层等现象较为普遍,被市民称为盖“碉堡”,既造成了安全隐患,又影响了市容市貌。
《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应当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建筑面积或者在屋顶、地下进行加层等行为。”同时,对这些现象,还明确要求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将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不封闭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
这是《条例》中处罚最高的一款——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实行封闭式施工。违反规定的,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地在人们脑子里多数会留下环境脏乱差的印象,这一条款明显回应了我市建设“现代宜居生态城市”的最高目标,是以人为本的体现。(记者 刘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