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8973151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18-10-29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玉政办发〔2018〕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改革,有效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11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中央、国务院和云南省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深化出租汽车改革的方向、原则,以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根本,以解决现实问题为导向,正确处理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构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在内的多样化服务体系,以增量带动存量促进传统出租汽车转型升级,满足人民群众的差异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规范、健康发展。坚持公交优先的发展战略,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全面深化出租汽车行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进“互联网+”的出租汽车行业新老业态深度融合,建立起安全有序、公平竞争、管理规范、服务优质、文明诚信的出租汽车市场体系,引导出租汽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切实提高出租汽车服务质量,全面提升出租汽车行业形象。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定位适度发展。1.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2﹒培育多元化服务体系。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车和网约车。巡游车喷涂、安装明显的巡游车专用标识,可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可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提供不在道路上巡游揽客、站点候客的运营服务。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场需求,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培育多元化服务体系,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为人民群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出行服务。3.建立完善动态监测机制。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使其与本市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特点、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和出租汽车发展定位,综合考虑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道路承载能力、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环境保护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和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逐步实现市场调节。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车,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深化巡游车改革。1.完善经营权管理制度。以服务质量为导向,明确新增经营权全部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权使用期限为8年,经营期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经营权配置采取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主要内容的招投标方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经营规模(场地、管理人员配备、经营方式、信息化建设等软硬件状况)、运营服务质量承诺等,择优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授予。2.妥善处置出租汽车经营权。合理确定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期限,经营期内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确需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经营期限届满后,经营者拟继续经营的,可按规定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以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考核合格的予以许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考核不合格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按有关规定收回其经营权。3.建立经营权退出机制。对经营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4.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出租汽车经营者必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要利用互联网技术更好地构建企业和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引导出租汽车企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平等协商,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合理确定、动态调整出租汽车承包费。要保护驾驶员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5.完善营运价格形成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巡游车运价,在继续实施政府定价的基础上,探索向政府指导价过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供求状况和营运成本变化情况,会同价格管理部门适时调整出租汽车运价结构和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出租汽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作价规则,完善运价与能源价格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运价调节出租汽车运输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6.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出租汽车经营者要强化出租汽车驾驶员动态管理,加强教育和培训,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文明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通过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公司化经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支持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减少车辆空驶,方便公众乘车。鼓励巡游车推广使用符合金融标准的非现金支付方式,拓展服务功能。
(三)规范发展网约车。1.规范经营者管理。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必须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要在服务所在地具有相应服务机构,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相应的社会责任。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相应的网络服务平台并向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相关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信息化监管平台,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有效期8年,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每年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延续经营许可的重要依据。2.规范车辆管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使用7座及以下乘用车,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车辆安全性能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及相关规定;持有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4年,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10万元以上。车辆使用性质应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在车辆显著位置粘贴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统一规范的网约车标识,并取得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3.规范驾驶员管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有本市户籍或者本市居住证,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男性年龄60岁、女性年龄55岁以下,身体健康;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经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安全运营、服务规范、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营运行为的监管,对网约车驾驶员不再具备从业条件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撤销或者吊销从业资格证件。4.规范经营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法纳税,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实行公司化经营。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提供运营服务,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合理确定网约车计程计价方式和运价,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防护,依法合规采集、传输、存储、使用和管理相关数据及信息,强化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得泄露事关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已在本市开展网约车业务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及驾驶员,设置3个月过渡期。
(四)规范合乘行为。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在私人小客车合乘相关规定出台前,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擅自开展私人小客车合乘服务。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1.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理、联合执法”的原则,坚持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相结合、专业打击与群防群治相结合,完善“属地政府牵头、部门参与、条块联动”的打击非法营运长效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加大惩处力度。2.推进服务设施功能建设。城市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出租汽车停靠点、候客泊位等服务设施布局,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切实解决出租汽车营运中遇到的行车、停车、如厕、就餐等困难。在车站、商场、医院、旅游景区等大型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区,划定巡游车候客区域,为乘客和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3.推动行业信用制度建设。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体系,把驾驶员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情况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检查情况,将社会各界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的评价结果运用到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中,实现优胜劣汰。4.大力弘扬行业新风。完善优秀驾驶员奖励制度,开展星级驾驶员、星级服务标兵车和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文明服务、见义勇为、拾金不昧、助人为乐的驾驶员和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经营企业给予奖励,积极推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新形象。倡导驾驶员与乘客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风气,形成全社会关心关爱驾驶员的良好氛围。5.改进行业监管方式。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提升监管能力。定期公布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主体、数量、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的透明度。建立部门协同联合工作机制,强化对出租汽车的事中事后监管。6.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出租汽车服务新业态,完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经营者、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电子档案,健全行业信息管理体系,提高运行和管理效率;建设驾驶员供求信息平台,为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便利。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级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玉溪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全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各县区必须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全面负责开展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二)履行部门职责。交通运输、公安、宣传、发展改革(价格)、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检、法制、网信等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严格执行和推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的各项政策措施,确保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顺利推进。
(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注重舆论宣传和引导工作,对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改革内容等社会高度关注的问题,全面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疑释惑,让社会更加理性面对、了解和支持出租汽车改革,为行业改革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切实维护行业稳定。城市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畅通利益诉求渠道,积极回应驾驶员诉求和社会关切,引导有关方面通过合法方式理性表达诉求,共建行业和谐;有针对性的制定应急预案,完善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谐稳定发展。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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