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77486 | 文     号 | 玉市金发〔2026〕19号 |
| 来   源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6-08-31 |
关于印发《玉溪市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
根据《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玉市管规〔2026〕3号)规定,玉溪市将于2026年8月10日起开展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业务。为确保此项业务顺利开展,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结合实际制定《玉溪市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公布实施。
2026年8月4日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使用范围,更好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玉市管规〔2022〕3号)及《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玉市管规〔2026〕3号)等相关规定,开展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业务。结合玉溪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指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向符合条件的缴存人发放的,专项用于对玉溪市行政区域内自有住房进行适居性改造的一种住房公积金贷款,简称适居性改造贷款。
政策试行期间,适居性改造主要指住房装修改造的情形。
第三条 承办适居性改造贷款业务的银行应是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受托银行。
第四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在优先满足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购、建自住住房贷款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对适居性改造贷款实施动态管理。当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存贷率连续三个月大于92%(含)时暂停该业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适居性改造贷款业务的启动及停办时间。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所改造的住房应是申请人(含配偶)名下的玉溪市行政区域内自住住房。商业性质房产、公寓、产权式酒店等规划用途不属于住宅的,或被列为动迁房的不支持办理适居性改造贷款。
第六条 贷款对象(即借款人)为对自住住房进行适居性改造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借款人包括主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其中,主借款人为该笔贷款对应住房的产权所有人或产权共有人(产权共有人仅限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借款人仅限主借款人的配偶。
第七条 住房改造(装修)行为须发生在2020年1月1日(含)以后。
第八条 申请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龄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2.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信用良好。
4.借款申请人家庭(含借款人及配偶,下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家庭负债月还款额合计不超过家庭月收入合计的60%)。
5.借款申请人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且未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6.同一家庭不得同时申请2笔及以上适居性改造贷款。
7.同一家庭名下同一套住房仅可申请一次适居性改造贷款。
8.同一家庭不得同时申请适居性改造贷款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9.提供本细则规定的担保方式。
(二)借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在全国范围内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个人信用存在以下严重不良记录的:
(1)近3年内出现拖欠贷款本息累计6期(含6期)以上的。
(2)出现贷款整体到期不还的。
(3)存在呆账、核销、被强制执行等的。
(4)近1年内信用卡或准贷记卡逾期6期(含)以上的。
(5)近1年内信用卡或准贷记卡出现3次(含)以上逾期,且每次逾期金额4000元(含)以上的。
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提供虚假资料或虚假承诺的。
5.近5年内因存在伪造(包括提供、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材料、虚假购建房资料、虚假合同或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骗贷公积金的行为,被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
6.住房在适居性改造后已出售的。
7.抵押住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
(1)被有关部门列为动迁房的。
(2)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或已改变产权用途的。
(3)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8.存在其他可能影响适居性改造贷款资金安全情形的。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执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适居性改造贷款最高额度。
单笔贷款最终可贷额度应综合以下款项取最低值,并向下取整至1000元的整数倍:
(一)改造费用核算标准。改造标准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0元核定,若核定改造总费用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按最高贷款额度计算。
(二)抵押物价值限制。采用房产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不能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三)还款能力控制。借款人家庭负债月还款额合计不能超过家庭月收入合计的60%。
(四)采用自然人保证方式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按担保贷款金额计算标准计算,担保贷款金额=保证人公积金余额合计+∑(每一个保证人公积金月缴存额×担保月数×50%)。
同一套住房申请适居性改造贷款的额度,不受装修提取金额的限制。
第十条 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长期限10年,最短期限1年。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主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63周岁,女性58周岁)。
担保方式采用房产抵押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物剩余使用年限。
担保方式采用自然人保证的,贷款期限计算标准按《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玉市金发〔2026〕18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住房公积金首套房贷款利率执行。贷款还款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算。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三)罚息利率执行标准:
1.当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日期足额偿还贷款,发生贷款逾期时,应自约定还款日开始计收逾期罚息。罚息利率应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2.当贷款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时,罚息利率应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100%。
第四章 贷款担保
第十二条 适居性改造贷款须提供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以下两种:
(一)住房抵押
借款申请人应提供玉溪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自有住房或他人住房)作为抵押物,抵押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抵押物的条件和抵押价值认定标准参照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规定执行。
(二)自然人保证(即公积金互保)
确实不能提供住房抵押的,可采用公积金互保的方式作为担保。
保证人的条件及担保金额核定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玉市金发〔2026〕18号)等相关政策规定。
第五章 办理要件与流程
第十三条 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以下要件:
(一)身份证明(含配偶):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居民身份证。
(二)家庭关系证明:户口册(含配偶、父母、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
(三)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民事调解书、未婚声明、死亡销户证明等。
(四)委托扣款账户:符合受托银行扣划要求的主借款人银行储蓄卡(Ⅰ类账户)。
(五)个人征信证明(含配偶):借款申请人、担保人个人信用报告。
(六)异地缴存证明:异地中心缴存人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小程序“亮码可办”提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七)改造(装修)住房证明材料(其中,第1、3、5项为必要项,第2、4项视具体情况提供任意一项):
1.对应改造(装修)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建房许可证或报建批文等。其中:住房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提供备案后的购房合同;住房已取得产权证的,提供已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及《不动产权证书》;自建住房的,提供建房许可证或报建批文。
2.改造(装修)住房施工合同或装修合同(须明确装修内容、工程造价、工期、付款方式等)。
3.不低于20%的改造费用支付凭据(包括但不限于建材采购增值税发票、收据等)及资金付款流水(银行、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
4.物业公司出具的装修保证金(押金)、保证书、装修报备、管理协议等入场手续任一项。
5.改造施工影像或图片资料(至少4张)。
(八)抵押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九)住房适居性改造承诺书(附件2)。
(十)根据审核要求需要补充的其他资料。
若父母子女共同购房并持有产权份额,但申请适居性改造贷款时提供的改造合同(装修合同)或转账凭证的主体不是借款申请人本人的,需提供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贷款流程
申请→受理→审批→合同签订→抵押登记→贷款发放
贷款申请:借款申请人向改造住房权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申请。
贷款受理:受托银行受理贷款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指导申请人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记录》《住房适居性改造承诺书》《玉溪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放款授权书》。受托银行经办人根据申请资料与现场询问借款人进行系统录入,并与管理部工作人员一起查看现场,采集改造施工影像或图片资料。待借款人、担保人核实《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适居性改造贷款申请表》(附件1)等信息正确并签字确认后可提交审核,同时将《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受理回执》(附件3)交借款人。
贷款审批:管理部根据调查、初审、复审结果提出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打印《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适居性改造贷款审批表》(附件4)。
合同签订:审批通过的,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玉溪市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借款合同》。
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配合受托银行按相关要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负责领取《不动产抵押登记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归档处理。
贷款发放:受托银行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移交管理部进行担保核实后,受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指定账户。
第十五条 适居性改造贷款一次性划入借款人指定的银行Ⅰ类收款账户。
第六章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根据家庭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任意一种还款方式:贷款期限为一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可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等额本金还款。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须正常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满12期后,方可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一次性结清贷款。
第十七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按照下列方式回收贷款,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委托银行扣款还款。
(二)柜面或手机APP还款(含提前部分还款和全部结清还款)。
(三)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月对冲还款协议还款。
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含配偶)可按月对冲公积金用于还款;一次性结清贷款的,可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八条 适居性改造贷款全部回收后,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向借款人出具贷款结清证明,借款人将贷款结清证明交受托银行,由受托银行持抵押权设定权属证明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违约及处置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均视为借款人违约:
(一)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作他用的。
(二)不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或其他应付款项的。
(三)提供虚假、无效或不完整的信息、文件、资料的。
(四)拒绝或阻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核查贷款使用、个人收入、资产情况的。
(五)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离婚、婚姻纠纷引发财产分割、共有财产处置等情形),可能实质性影响自身偿债能力,且未按要求补充提供足额有效新担保的。
(六)担保期间,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或抵押物毁损、灭失、价值减少时,借款人未按要求提供新的担保的。
(七)违反本细则或借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受托银行可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处置方式,要求借款人及担保人承担相关责任:
(一)尚未发放贷款的,停止放款。
(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
(四)借款人未按时或不足额清偿任意一期贷款本息(包括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或未按规定使用贷款的,按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计收罚息。
(五)从借款人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或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上划收款项用以抵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六)视情况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赔偿相应损失,或提供符合要求的新的担保。
(七)提供虚假、无效信息、文件、资料的,没收虚假材料、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将情况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5年内暂停办理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行使担保权利。
(九)以法律手段追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其他规定
(一)适居性改造贷款不适用于住房公积金代际互助政策。
(二)适居性改造贷款期间不支持办理借款人变更、贷款展期、贷款缩期、还款方式变更业务。
(三)适居性改造贷款不计入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总次数。
(四)适居性改造贷款应按相关规定报送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2026年8月10日起施行,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上述政策若遇国家相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执行。
附件:1.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适居性改造贷款申请表
2.住房适居性改造承诺书
3.住房公积金适居性改造贷款受理回执
4.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适居性改造贷款审批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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