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61677478 | 文     号 | 玉市金发〔2026〕20号 |
| 来   源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6-08-31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2026年度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灵活就业缴存人员: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玉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玉市管规〔2020〕1号)有关规定,现就玉溪市202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上限
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结合统计部门公布数据,2026年度玉溪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确定为28064元,对应最高月缴存额6736元。原暂定缴存基数上限标准同步废止。
二、缴存比例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12%,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灵活就业缴存人员缴存比例区间为10%—24%,由缴存人自主选择。
三、调整时限
(一)财政预算单位。须在2026年9月份工资审批前完成基数调整,自2026年9月起按照新标准缴存。
(二)企业及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须在办理2026年8月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前完成基数调整。
四、差额补缴规定
各缴存单位、缴存人应当依据新的缴存基数上限完成基数调整申报。对于基数调整前因上限标准差异形成的少缴住房公积金,须在调整后足额补缴。
五、工作要求
各缴存单位须严格执行工资统计口径,如实核算、准确申报职工缴存基数,严禁虚报、漏报、错报。完成基数调整后,应当及时将职工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情况告知职工,主动接受职工监督。办理业务如有疑问,可径向属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咨询。
202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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