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24823 | 文 号 |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24号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08 |
申请人不服澄江市人民政府作出注销申请人四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24号
申请人:陈某1
申请人:陈某2
申请人:陈某3
申请人:许某某
被申请人:澄江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澄江市凤麓街道凤翔路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江飞,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22日作出的《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陈某1、陈某3、许某某、陈某2四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3年9月4日收悉并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为2023年9月4日,现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告》。
申请人称:
申请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持有合法有效证书,在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任何人无权将权属证书收回、注销。
首先,《公告》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条件以及相关格式,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程序。其无权剥夺老百姓土地承包经营权 ,是属于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违法行为。
其次,任何个人及相关政府均无权通过一个公告的形式就能收回、注销老百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必须通过法院,由法院出具生效法律文书判定该权属证书系违法取得,否则就是侵犯老百姓的合法权益。
《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申请人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均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属于收回、注销情况。
第三,申请人不自愿将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回,任何人也无权强制其交回。
《公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之规定。被申请人违反规定,想借机调整土地,在利益的驱使下,将原本属于四人共有的土地,调整为一人所有,将原本具有五本共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注销,换为一人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这不但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也侵犯了申请人的承包经营权。
综上,恳请玉溪市人民政府依法撤销澄江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公告》。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一)陈某4申请颁证情况
2019年9月9日,澄江市龙街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七组村民陈某4分别向澄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龙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递交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更正申请书》,认为位于澄江市龙街街道办事处×××的1.52亩属于陈某4的承包经营土地,被澄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办公室确权登记在陈某4、陈某3、陈某1、陈某2、许某某五户名下,为此陈某4特向澄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办公室申请更正。
(二)处理过程
1.调解
澄江市的土地确权工作自2015年正式启动以来(龙街街道土地确权工作2017年9月14日正式启动),按照农业农村部的要求及程序开展。测绘方式采用飞机航拍,成图后根据图纸由村组干部、户主到实地指界,确定农户承包地、公示、改错、再公示、签订承包合同等一系列过程,无误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陈某4提出申请后,2019年至2020年,××小组、××社区民委员会、龙街街道组织了五方当事人多次进行了协商和调解,但因分歧较大,调解均未成功。
2021年1月19日,在龙街街道的要求下,由玉溪市确权办牵头,组织了澄江市确权办、澄江市农业农村局、龙街街道确权办、龙街街道司法所、××社区、××小组的相关领导及陈某4、陈某2、陈某1、陈某3等双方当事人进行纠纷调解。当事人双方陈述了争议土地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诉求,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不成功。
2022年7月12日至8月17日,澄江市确权办牵头,龙街街道确权办、××社区及××小组相关领导多次组织几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并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但因分歧较大,不能达成一致。
2023年5月30日,针对《澄江市人民政府龙街街道办事处关于注销陈某3、陈某1、陈某2、许某某四户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请示》(龙办请〔2023〕××号),澄江市农业农村局通知龙街街道办事处,要求龙街街道通知××社区及××七组相关领导,做好调解工作,如无法调解,将按相关规定启动注销上述四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小组组长按要求通知陈某3、陈某1、陈某2、许某某四户一方及陈某4一方参加会议。5月31日,陈某4一方到会,但陈某3、陈某1、陈某2、许某某等四户没有到会。陈某3等四户拒绝参会,各级政府相关人员无法做最后一次调解工作,澄江市农业农村局相关人员通知××社区领导,农业农村局将按相关规定启动注销工作,请社区领导将会议决定通知到陈某3、陈某1、陈某2、许某某本人。
2.其他
2021年2月2日,澄江市确权办经过研究,决定将已经发放给陈某3、陈某1、陈某2、许某某四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澄江市确权办向龙街街道确权办下发了《通知》,请龙街街道确权办于2021年2月5日前将四户的证书收回,上交澄江市确权办。龙街街道接到通知后及时组织人员,将通知发放到四户人手中,且经过多次催缴,陈某3等四户均拒绝交回其手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21年3月30日向市确权办做了《关于收回陈某3、陈某1、陈某2、许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说明》。
(三)调查情况
1.争议地基本情况
陈某4诉求位于龙街街道×××的1.52亩承包经营土地,2017年龙街街道开展土地确权工作中,该地块的地名村组干部告之×××公司作业人员的确权地名为×××。
×××公司进驻××社区工作期间,陈某4在进行承包地地块确认的过程中发现其位于×××(确权地名为×××)的地块被分割成了五份,确权为五户人家的承包地,当时就向社区书记、主任及相关领导反映此事,提出明确要求:该块地是他们一户人家的,不能确权给其他四户,如果有争议,等争议解决以后再确权。社区领导答应了他的要求,后陈某4又反映了几次,由于×××公司技术人员变动太多,确权时间过程漫长及其他原因,导致该起纠纷在萌芽阶段就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一是没有中止该块承包地的确权工作,二是没有对该块地进行暂缓确权处理,为后面一系列争议埋下了隐患。
2019年澄江市开始发证,发证过程中,陈某4发现自己位于×××的承包地被他人确权,于2019年9月9日分别向××社区居民委员会、龙街街道、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办公室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更正申请书》。
澄江市确权办通过查阅该五户的农户确权档案资料显示,陈某4户未签订过《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确权证书未发放,其他四户已经签订了合同,确权证书已经发放。该争议地目前确权成五户,分别是陈某2、陈某3、陈某1、许某某、陈某4,争议地确权面积1.23亩。
四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的情况如下:
陈某1,证书编号:滇(2017)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96号,承包地确权总面积0.73亩,承包地块总数2块,其中争议地×××地块代码:53042200200×××095,面积0.24亩;
陈某3,证书编号:滇(2017)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6号,承包地确权总面积1.12亩,承包地块总数2块,其中争议地×××地块代码:53042200200×××090,面积0.25亩;
许某某,证书编号:滇(2017)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9号,承包地确权总面积1.37亩,承包地块总数2块,其中争议地×××地块代码:53042200200×××106,面积0.25亩;
陈某2,证书编号:滇(2017)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65号,承包地确权总面积0.24亩,承包地块总数1块,其中争议地×××地块代码:53042200200×××101,面积0.24亩。
1.纠纷的缘由
陈某3等四户一方认为,位于×××的承包地是父母的养老田,父母离开人世前的多年时间一直在陈某4家生活,所以1998年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地块确权在陈某4名下。多年来该块承包地一直被当做父母的养老田来处理因该块承包地而产生的租金及相关收益,兄弟五人平均分配租金,在这期间并未因分配而产生异议。以前虽然父母住在陈某4家,但平时的生活开支、老人生病住院及老人逝世时大家都支付过相关费用。这次澄江市政府启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所以主张该块承包地五户人家平均分配该地,即确权时五户平均确权,每人都确权一部分。
陈某4一方认为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该块地就是他承包的,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也是他承包的,有1998年土地承包合同书登记簿(澄江市档案馆提供的档案复印件)及农业承包合同备忘录(澄江市龙街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为证,相关证据已经提供给龙街街道和澄江市确权办,应该由他来确权,在确权时已经向×××公司及社区领导进行了说明。但由于×××公司工作人员失误,把该块地确权成了五份,他本人至今未签字认可。关于养老的问题,老人逝世前一直住在他家,其结婚时父亲年纪已大,由其本人负责赡养至去世。为什么会给其他人拿租金,原因是抬埋老人时每人出了相关费用,后×××这1.23亩的租金其本人考虑给他们予以回报,现在确权的权利他要收回,其他人不得确权。
2.陈某4户提供的证据及情况说明
1)证据:《土地承包合同书登记簿(代合同副本)》、《农业承包合同备忘录》、五户确权示意图、2016年至2019年产生的农业补助卡交易对账单、1989年化肥供应证、1995年化肥供应证、1996年农民负担监督卡、50余名××小组村民签字认可×××为陈某4承包地的证明。
2)1998年,我市启动第二轮土地承包工作,陈某4户按照当时政策,取得了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书登记簿(代合同副本)》及《农业承包合同备忘录》显示:其承包方户主姓名为陈某4,人口4人,劳力2人,承包期限30年,合同书编号04484,鉴证日期为1998年8月1日,承包土地面积2.52亩,其中田2.52亩。
该合同书登记簿并未显示具体承包的地块数量及地名,经过调查,陈某4承包的2.52亩当时由两块地组成,地名分别为×××和×××,后因位于×××的承包地修路被占一部分,经过小组讨论研究决定在地名为×××的地方补了一块地给陈某4耕种使用。在澄江市开展的一些工程项目中,按照当时政策开展了征地工作,位于×××和×××的地块被征用,相关征地补助款陈某4已经领取。目前1998年证载面积2.52亩的承包地仅剩×××一处。
龙街街道××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关于争议地的《情况说明》证实,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该块土地就确权登记在陈某4名下,为陈某4的承包地。
二、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7号)文件精神,其中第三条“基本原则”,第一款“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有效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
根据以上规定,本着依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的原则,全面收集了可以用于该起纠纷的各种证据材料,而且对收集到的证据也经过查证,所收集到的证据足以认定纠纷事实,而且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并作为处理该起纠纷的依据。本起纠纷不但事实清楚,而且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所取得的证据足以证明陈某3、陈某1、陈某2、许某某四户侵占了陈某4的承包地。澄江市农业农村局认为该块争议地1998年时已经确权登记在陈某4名下,属于陈某4合法的承包地,本次确权应该全部确权给陈某4,其余四户不得确权。
三、本案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
根据调查,陈某1,证书编号:滇(2017)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9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地块代码:53042200200×××095,面积0.24亩);陈某3,证书编号:滇(2017)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地块代码:53042200200×××090,面积0.25亩);许某某,证书编号:滇(2017)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9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地块代码:53042200200×××106,面积0.25亩);陈某2,证书编号:滇(2017)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65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地块代码:53042200200×××101,面积0.24亩)。该四块已经确权到四户名下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予注销,重新确权到陈某4名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启动公告,注销陈某1、陈某3、许某某、陈某2四户在2019年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项下地块代码为53042200200×××095、53042200200×××090、53042200200×××106、53042200200×××101四块地块的承包经营权。依法注销陈某1、陈某3、许某某、陈某2四户在2019年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陈某3等四位申请人与陈某4的该起纠纷,农业农村局充分考虑了由于该起纠纷形成的历史原因十分复杂,并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几次调解均未成功。四位申请人持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在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取得,原发证机关在无法收回证书的情况下有权依法注销。
综上所述,本起纠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充分而有力地证实了纠纷事实。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请玉溪市人民政府维持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陈某1、陈某3、许某某、陈某2四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
经审理查明:
一、2019年9月9日,陈某4向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龙街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更正申请书》,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更正申请书》认为澄江县2017年以来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中,把属于陈某4的承包土地(地名为×××)错误的分为5份分别确权给了陈某4及申请人陈某1、陈某2、陈某3、许某某四户,要求对2019年1月18日发放给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确权更正,将属于陈某4的承包土地(地名为×××)更正确权在陈某4名下。
二、2021年2月2日,澄江市确权办向澄江市人民政府龙街街道确权办下发《通知》,请澄江市人民政府龙街街道确权办将已经发放给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收回、上交澄江市确权办。直到目前,未能收回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三、2022年8月2日,确权办就陈某4与陈某2、陈某1、陈某3、许某某土地确权纠纷案,对6名同村村民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10月20日,澄江市人民政府龙街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制作《情况说明》,阐述争议土地(地名为×××)为陈某4与申请人双方当事人父母的养老田,因父亲与陈某4居住,1998年换土地经营权证时,变更登记在陈某4名下。
四、2023年3月10日,澄江市人民政府龙街街道办事处向被申请人提出《澄江市人民政府龙街街道办事处关于注销陈某3、陈某1、陈某2、许某某四户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请示》;2023年6月8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向被申请人提出《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注销陈某3、陈某1、陈某2、许某某四户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处理意见》;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发布《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陈某1、陈某3、许某某、陈某2四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同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向澄江市龙街街道人民政府印发《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陈某1、陈某3、许某某、陈某2四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的通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陈某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更正申请书》、陈某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编号:滇(2017)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96号、陈某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编号:滇(2017)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26号、陈某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编号:滇(2017)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65号、许某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编号:滇(2017)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39号、《农业承包合同备忘录》(龙街镇××村××农业社)、澄江市人民政府龙街街道××社区村民签字捺印的《证明》等;2.澄江市确权办《通知》、《关于收回陈某3、陈某1、陈某2、许某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况说明》;3.6份《陈某4与陈某2、陈某1、陈某3、许某某土地确权纠纷调查笔录一》、澄江市人民政府龙街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情况说明》、1998年《土地承包合同书登记簿(代合同副本)》;4.《澄江市人民政府龙街街道办事处关于注销陈某3、陈某1、陈某2、许某某四户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请示》(龙办请〔2023〕××号)、《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注销陈某3、陈某1、陈某2、许某某四户农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处理意见》(澄农发〔2023〕2号)、《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陈某1、陈某3、许某某、陈某2四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陈某1、陈某3、许某某、陈某2四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的通知》(便签〔2023〕××号)等。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及第八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程序的规定,合法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与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存在错误或发证程序存在问题的,发证的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自行纠错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收回、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在本案中,根据有关陈述和证据,陈某4与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是陈某4认为村民小组与申请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陈某4应当以村民小组与申请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裁判后,被申请人才能据此认定有关事实,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更正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陈某1、陈某3、许某某、陈某2四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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