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24821 | 文     号 |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23号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08 |
申请人郑某不服江川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23号
申请人:郑某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玉溪市江川区星云街道浪广路35号。
法定代表人:王晋,区长。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于2023年9月4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为2023年9月4日,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申请人称: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至今未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未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申请人基于上述事实、理由,请求依法审查并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案件办理情况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2023年8月3日收到申请人郑某某以邮政挂号信方式寄来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信息,向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司法局)设置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岗位基本职责,现有顾问数量,顾问年基本薪资情况;2.该岗位代表区政府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具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情况。2023年8月3日江川区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依法向申请人郑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书》(玉江政办依〔2023〕4号),表述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交由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依法办理,并于当日通过申请人预留联系号码告知申请人上述转办告知书内容及征询申请人郑某某是否可以接收上述转办告知书,申请人明确表示拒绝接收转办告知书。江川区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有关规定,2023年8月3日以《交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件的通知》(〔2023〕-23)交由区司法局承办,要求于2023年8月24日前将依法答复申请人,并办理情况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江川区司法局经审核后,因上述申请公开信息内容涉及第三人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向申请人郑某某作出《征求第三人意见告知书》,并以邮政挂号信方式送达申请人郑某某。2023年8月18日江川区司法局又分别向区政府年度聘请云南××律师事务所、云南××律师事务所、云南××律师事务所等5家法律顾问团队发出《征求公开意见函》5份,要求各法律顾问团队于2023年8月21日前书面回复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涉及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是否同意公开及涉及同意公开内容,各法律顾问团队按时间要求均书面回复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依据书面回复意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于2023年8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当日以邮政挂号信方式送达申请人郑某某。
二、对申请人请求的意见
(一)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已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规政策要求开展了受理、转办告知及申请答复等工作,均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时限对申请人申请履行了相应职责,期间申请人并未就被申请人将具体公开工作交由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承办的转办告知提出异议。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8月21日即书面答复申请人,办理时限并未超过20个工作日的法定期限。申请人提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行为违法,但申请人所提交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被申请人已经依法书面回复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并依法送达了申请人,依法告知了申请人所申请事项是否能公开及不公开的依据、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内容可以查询的渠道和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已经依法保障了申请人合法知情权。
综上,被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要求,及时办理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提出的请求无法律依据,恳请上级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8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如下信息:1.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司法局)设置的政府法律顾问的岗位基本职责,现有顾问数量,顾问年基本薪资情况;2.该岗位代表区政府参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其具备《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所规定的“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情况。
二、2023年8月3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件的通知》(〔2023〕-23),将申请事项交由区司法局办理,要求于2023年8月24日前依法答复申请人,并将办理情况及时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三、2023年8月3日,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申请人作出《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书》(玉江政办依〔2023〕4号),载明“您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已于2023年8月3日交由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依法办理”。
四、2023年8月17日,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向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于2023年8月18日通过EMS邮寄申请人,载明“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征求第三方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五、2023年8月21日,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将申请事项形成书面答复书答复申请人,于2023年8月23日通过EMS邮寄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单影印件;2.《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交办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件的通知》(〔2023〕-23);3.《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转办告知书》(玉江政办依〔2023〕4号);4.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征求第三方意见告知书》及中国邮政EMS寄件单影印件;5.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中国邮政EMS寄件单影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在法定期限内分别作出答复,即使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其负责公开,也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事项交由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办理,玉溪市江川区司法局形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了申请人,不能免除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的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答复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政府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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