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24828 | 文     号 |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25号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04-08 |
申请人杨某不服澄江市人民政府注销杨某1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25号
申请人:杨某1
被申请人:澄江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澄江市凤麓街道凤翔路北26号;
法定代表人:王江飞,市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8月22日作出的《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杨某1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3年9月8日收悉并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受理,受理时间为2023年9月8日,现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告》。
申请人称:
经原澄江县农业农村局、九村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小组等单位层层调查落实,被申请人于2021年将“××”(地块代码:53042210500×××0214,地块面积1.35亩)的地块确权给了申请人杨某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以下简称“《土地权证》”)证书编号:滇(2021)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472号。确权后,与该地块有争议的宗某1、杨某2两户没有任何异议,没有向颁证部门提出过更正请求。直到2022年4月,申请人向法院起诉解决时,宗某1、杨某2两户才向颁证部门申请撤销申请人的《土地权证》。
颁证部门在只调查了与宗某1、杨某2两户有利益关系的相关人员的情况下,片面认定该地块系宗某1、杨某2两户。后公告注销申请人的《土地权证》明显是错误。实际上,在发生争议时,双方就到所在地调解会进行过调解,调解中宗某1、杨某2两户已承认过该地块是申请人的。
当时分田的老队长杨某3、租地人员李某某、杨某4、袁某某、尹某某、管某某、杨某5、姚某某可以证实该地块属于申请人所有。
综上,请求撤销《公告》。
被申请人称:
《公告》于法有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一、2022年5月10日,宗某1、杨某2向澄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了《申请》,要求给予调查,撤销申请人非法获取的《土地权证》,将该证中××1.35亩土地(地块代码:53042210500×××0214)划回宗某1、杨某2两户。
二、被申请人有关部门对争议地块有关情况作了认真调查,结合宗某1、杨某2提交证据、法庭庭审证人证言及澄江市农业农村局调查笔录等,认定:1.杨某1户《土地权证》中××地块(编码:53042210500×××0214)中面积1.35亩的承包地只与宗某1地块(编码53042210500×××0214)中面积3.18亩的承包地存在争议,与杨某2承包地不存在争议;2.九村镇××村委会××小组1983年以前分为三个小组,一组的农户有杨某6、杨某3、杨某7,杨某8(杨某1之父)等户。二组的农户有杨某9、杨某10、杨某11、祁某某、宗某2(宗某1之父)等户。一组的农户1983年在××没有分过承包地。一组的承包地当时分在××,现一组的所有农户在2017年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的××周围均无农户在此确权。二组的农户1983年在××分过承包地。二组的承包地当时分在××,现二组的农户在2017年开展的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在××确权。1983年以后由九村镇××村委会将位于××周围农户的承包地由集体收回搞花果山果木林项目开发,经营时间约为4年左右,后经营不成功,又返回农户自行耕种。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在××的承包农户没有变化。杨某1户自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没有在××分过承包地,没有在争议地块上耕种过。3.在九村镇××村委会××小组开展土地确权的过程中,按照《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澄办发〔2015〕37号)、《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手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宣传册》规定,户主及小组负责人必须到承包地现场指界。但该小组负责人及户主未到现场指界,只是在公房中利用航拍图进行界址划图,指认相关地块,该小组没有严格按照土地确权的程序开展土地确权工作,工作程序存在重大失误,导致错误发生。4.申请人在土地确权工作开展过程时任××小组组长,对于自己承包的土地不应在《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发包方负责人处签字,但该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为申请人一人,该承包合同签订错误,为无效合同。综合,争议地块登记在杨某1户名下系错误。
二、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7号)第三条“基本原则”第一款“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在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明确承包土地的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有效解决农民实际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与原合同记载不一致等问题。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坚持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户承包地块不变、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起止年限不变,严禁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不得影响正常农业生产经营的规定,以及本案查明的事实,争议地块1998年已经确权登记在宗某2(现承包人宗某1之父)名下,属于宗某1合法的承包地,应全部确权给宗某1,杨某1户不得确权。申请人《土地权证》项下“××”(地块代码:53042210500×××0214)面积1.35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应予撤销,重新确权到宗某1名下。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的规定,澄江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7月10日作出《关于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通知书》,要求接到通知后7日内交回其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重新核发新证。2022年7月13日该通知送达杨某1,但杨某1拒绝签字。故依据上述有关规定,被申请人作出注销公告并无不当。
综上,《公告》于法有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依法维持《公告》。
经审理查明:
一、2022年4月13日,申请人以与被告宗某1、杨某2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由,向澄江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两被告停止侵占申请人家庭承包田1.35亩(××争议地),将××争议地交申请人经营管理;2022年6月1日,澄江市人民法院对该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二、2022年5月10日,宗某1、杨某2向澄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澄江市九村镇、澄江市九村镇××村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了相关证人证明材料。《申请》以申请人在近次土地确权工作中,利用时任组长身份以欺骗手段将本属于宗某1、杨某2的上述××争议地确权在了申请人的《土地权证》上为由,请求调查并撤销申请人的《土地权证》,将本属于宗某1、杨某2的××争议地划回宗某1、杨某2《土地权证》内。
三、2022年6月1日和2022年6月28日,有关人员就宗某1、杨某2与申请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对4名村民进行了询问调查;2022年7月10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向申请人印发《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通知书》,以确权错误为由,要求申请人交回申请人的《土地权证》,直到目前,未能收回。
四、2023年3月15日,澄江市九村镇人民政府向被申请人提出《澄江市九村镇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杨某1户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请示》;2023年6月8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向被申请人上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注销杨某1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处理意见》;2023年8月22日,被申请人发布《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杨某1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同日,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向澄江市九村镇印发《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杨某1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的通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杨某1《民事起诉状》、《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开庭笔录》;2.宗某1、杨某2《申请》、证人证明材料、杨某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编号:滇(2021)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472号、宗某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书编号:滇(2021)澄江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473号、宗某2《集体土地承包合同书》(1998年)、宗某2《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98年);3.4份《关于杨某1、宗某1、杨某2土地确权纠纷调查笔录》、《澄江市九村镇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杨某1户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请示》(九政请〔2023〕×号)、《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注销杨某1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处理意见》(澄农发〔2023〕×号);4.澄江市农业农村局《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通知书》、《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杨某1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澄江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杨某1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的通知》(便笺〔2023〕×号)等。
本机关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及第八条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办理程序的规定,合法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容与对应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存在错误或发证程序存在问题的,发证的行政机关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自行纠错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收回、换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在本案中,根据有关陈述和证据,宗某1、杨某2与申请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是宗某1、杨某2认为村民小组与申请人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宗某1、杨某2应当以村民小组与申请人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由,先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裁判后,被申请人才能据此认定有关事实,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更正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澄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注销杨某1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公告》。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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