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08550 | 文     号 |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22号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01-22 |
申请人不服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职责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22号)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22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赵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要求责令其依法履职,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8月14日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在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履行职责属于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新平××××发展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内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反映该情况,被申请人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属于严重的渎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申请人作为消费者,认为自身购买的产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就投诉举报事项未作出的回复与申请人的维权产生潜在的影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事实、理由和依据: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件后,根据投诉举报信内容,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转由玉溪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于6月30日分别录入“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编号:215304000020230630059××××)”、“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215304000020230630059××××)”。
投诉单流转信息时间轴及办理情况:2023年6月30日,由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操作,同日,玉溪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通过平台把投诉单向下分流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处理,设置初查期限为2023-07-11。6月30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下分流,转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山管理所的桂山12315处理,设置初查期限为2023-07-11。7月3日,由桂山管理所工作人员进行自办操作,设置初查期限为2023-07-11并开始办理。7月10日,桂山管理所工作人员进行“初查反馈”,该投诉依法决定受理,并设置办结期限为2023-09-11。同日,桂山管理所工作人员进行“办结反馈”,并提交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后逐级转至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分派指挥员进行审批。7月11日,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分派指挥员进行办结审批,审批结果为同意。以上处理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及办理情况:2023年6月30日,由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操作,通过平台把举报单向下分流到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处理,设置核查期限为2023-07-21。同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工作人员向下分流,转由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山管理所的桂山12315处理,设置初查期限为2023-07-21。7月3日,由桂山管理所工作人员进行自办操作,设置初查期限为2023-07-21并开始办理。7月19日,桂山管理所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反馈”。以上处理过程,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申请人投诉举报件办理过程: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山管理所于2023年6月3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被申请人分送的投诉、举报工单。7月1日,按规定指定2名工作人员负责调查核实及组织调解工作。经现场核查,新平××××发展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注册的网店“××水果生鲜”,在销售芒果的链接中设置有多个不同品种、规格、数量的产品选项,消费者在选定后页面显示出对应价格。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中,也证明在消费者确认购买前网络平台上已标示出所选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收货后实付款金额与拍下前所标示价格一致,不构成申请人所述的“欺骗、误导及低标高售”等违法行为。针对产品宣传图片中“几毛每斤”的描述,新平××××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情况说明及计算方式、页面截图。故执法人员认为,被投诉方对商品明码标价、按价收款,且已主动对平台商品展示图片作了整改,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立案。申请人举报的线索不属于《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本次举报不予奖励。7月2日,执法人员向被投诉方送达《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调解通知书》,要求被投诉方于7月5日13:00到桂山市场监管所或通过电话等方式参加调解。7月8日,被投诉方向桂山市场监管所提供书面材料及整改后网店商品展示截图,明确拒绝调解。
被投诉方“新平××××发展有限公司”地处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社区××路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于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前述投诉举报转办流程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件已经在具有管辖权的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得到办理,投诉件、举报件办理用时,均未超过《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办理过程中,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全国12315平台及时反馈了投诉、举报办理结果,但无法提供向申请人进行告知的证明材料。在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后,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山市场监管所于2023年8月21日已将告知文书通过中国邮政EMS寄出。
综上,被申请人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件进行了处理,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工作疏漏已及时整改。本次案涉投诉举报件属地管辖机构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定时限内办理了投诉举报件。据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在拼多多上购买金额为14.58元的自然熟台芒,收件人名称为“刘某”,签收时间为2023年6月24日。
(二)2023年6月26日,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单号XA4630020××××)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该挂号信于6月29日由被申请人签收。
(三)《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5304000020230630059××××)及《流转信息时间轴》显示: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12315中心于2023年6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登记后向下分流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12315中心,后再向下分流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山管理所的桂山12315处理,于7月11日办结审批。
(四)《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5304000020230630059××××)及《流转信息时间轴》显示: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12315中心于2023年6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登记后向下分流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12315中心,后再向下分流至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桂山管理所的桂山12315处理,于7月19日核查反馈。
(五)2023年7月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7月19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市场监管〔2023〕第071901号),于8月21日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29178738××××邮寄申请人。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单号查询显示申请人于8月23日签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拼多多商品签收影印件;2.《投诉举报信》及挂号信(XA4630020××××)信封影印件;3.《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及《流转信息时间轴》;4.《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及《流转信息时间轴》;5.《关于刘某投诉举报我公司商品价格的问题处理意见》;6.《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审批表》《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7.EMS标准快递单影印件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其中,对于投诉,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于举报,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6月29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于6月30日在全国12315平台分别对投诉和举报事项进行登记、分流、办理。对于投诉事项,于7月11日办结审批,但未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也未告知申请人;对于投诉终止调解的决定,未告知申请人;对于举报事项,7月19日作出《新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玉市场监管〔2023〕第071901号),直至8月21日才将不予立案决定邮寄申请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确认被申请人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申请人告知投诉举报事项处理情况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内对投诉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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