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08432 | 文     号 |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16号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01-19 |
申请人罗某不服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举报书是否受理程序违法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16号)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16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紫艺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赵琦,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寄送的《食品投诉举报履职举报书》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是否受理程序违法,通过邮寄方式向本机关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3年6月22日受理,现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告知其投诉某有限公司是否受理程序违法。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5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书,被申请人于5月28日签收。
一、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向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告知。被申请人未履行是否受理告知,也未在限期内处理申请人投诉案件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
二、被申请人未以电话、短信、邮箱等方式告知申请人举报投诉处理结果,未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义务、举证责任。由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系确认被申请人行政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故案件争议在于被申请人收到投诉后未及时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是否妥当,申请人需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程序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履行。
被申请人称:
一、2023年5月2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信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玉溪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于2023年6月16日将投诉举报内容分别录入“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编号:21530400002023061605×××)”、“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21530400002023061605×××)”。
二、投诉单流转信息时间轴及告知情况:2023年6月16日,玉溪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同日通过平台把投诉单向下分流到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处理。2023年6月25日,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派指挥员进行自办操作,转由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处理,设置初查期限为2023-06-28并开始办理。同日,由分派指挥员进行“初查反馈”,并将“不予受理”的办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系统短信告知申请人(手机号码:1660211××××),平台显示发送状态为“成功”,发送内容为“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某有限公司从未生产和销售过×××普洱茶(生茶)”。
三、举报单流转信息时间轴及告知情况:2023年6月16日,玉溪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同日通过平台把举报单向下分流到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处理,设置核查期限为2023-07-10。2023年6月25日,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分派指挥员进行自办操作,转由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中心处理,设置核查期限为2023-07-10并开始办理。同日,由分派指挥员进行“核查反馈”,并将“不予立案”的办理结果通过全国12315平台系统短信告知申请人(手机号码:1660211××××),平台显示发送状态为“成功”,发送内容为“您好!根据初步调查反馈,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编号为21530400002023061605×××的举报决定不予立案,详情可通过PC端、app端、支付宝小程序、微信小程序等登录全国12315平台进行查询”。
四、申请人投诉举报件办理情况: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接到被申请人投诉、举报工单,6月21日到某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并制作《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6月25日根据调查结果对投诉、举报件办理情况进行系统反馈并通过短信告知申请人。
五、被投诉人“某有限公司”地处玉溪市易门县六街镇××村委会××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属于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前述投诉举报转办流程证明申请人投诉举报件已经在具有管辖权的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得到办理,投诉件、举报件办理用时均为5个工作日,未超过《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十五、二十三、三十一条之规定。只是在办理过程中,由于玉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疏忽,没有及时将申请人投诉举报信转交玉溪市12315投诉举报中心进行登记办理,造成登记办理时间延迟。
六、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云玉政行复通字〔2023〕第17号)后,立即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件办理回复情况进行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已针对投诉举报信延迟交办的问题进行整改,通过规范信件收发管理,杜绝此类问题再度发生。
综上,被申请人已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件进行了处理,履行了相关法定职责,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信件交接过程中造成的疏忽而导致的办理期限延迟的情况,被申请人认为不会对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属于程序上的瑕疵,被申请人已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内部整改。本次案涉投诉举报件属地管辖机构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办理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在法定实限内办理并向投诉举报人回复了投诉举报办理情况。据此,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2023年5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食品投诉举报履职举报书》,投诉举报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普洱茶”属违法产品。
二、2023年5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食品投诉举报履职举报书》。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与举报的内容分别在“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进行了登记录入。同日,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投诉单、举报单向下分流到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
三、2023年6月21日,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对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公司生产销售“×××普洱茶”。
四、2023年6月25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系统以短信方式将投诉不予受理、举报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投诉举报履职举报书》、×××普洱茶(生茶)产品照片正反面影印件、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影印件;2.全国12315平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21530400002023061605×××)、全国12315平台-云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21530400002023061605×××);3.易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某有限公司);4.全国12315平台短信发送情况查询影印件等。
本机关认为:
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以及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2023年5月28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某有限公司生产的“×××普洱茶”属违法产品的《食品投诉举报履职举报书》后,对申请人的投诉是否受理应当在2023年6月6日前告知申请人。然而,由于被申请人内部信件处理迟缓原因,直到2023年6月16日被申请人才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处理。虽然被申请人在2023年6月25日前分别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了核查、回复,但被申请人未能及时在期限内履行投诉是否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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