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41508421 | 文     号 |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15号 |
来   源 | 玉溪市司法局 | 公开日期 | 2024-01-19 |
申请人方某不服玉溪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15号)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云玉政行复决字〔2023〕第15号
申请人:方某
被申请人:玉溪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秀山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张发彦,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玉交综罚〔2023〕0003号),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6月19日受理,现已复议完毕。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玉溪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6月1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玉交综罚〔2023〕0003号)。
申请人称:1.2023年3月26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拉载乘客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听证会当天没有出示相关证据。实际情况是:申请人当天晚上10点左右回家的路上被乘客拦停,并未发车,是在让乘客下车的过程中被执法人员拦停,申请人不存在违法行为。2.2023年3月18日,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拉载乘客三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人员并没有当场给申请人做笔录。实际情况是:当天晚上申请人和朋友在高铁站边花园里打牌,晚上10点半左右准备回家的时候,3名乘客中的一名询问申请人附近是否有车,并对申请人说搭一下顺风车,请申请人将其带到住宿地,申请人答应其请求。3名乘客拿了申请人的矿泉水,申请人只收取了乘客的矿泉水钱,并未收取乘客的打车费,并未以营利为目的的搭载乘客,故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通过立案、调查、陈述申辩、听证等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并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一)对申请人提出的“2023年3月26日认定申请人拉载乘客1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听证当天没有出示相关证据……”的答复:1.2023年3月26日晚,执法人员查获申请人涉嫌非法营运行为时,因申请人与乘客拒不配合,拒绝在现场笔录上签字。2.被申请人以2023年3月26日申请人涉嫌非法营运为由进行立案调查,并通过开远铁路公安处玉溪站派出所移交的视频,延伸对申请人2023年3月18日拉载乘客情况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3.2023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召开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出示证据,执法人员播放了开远铁路公安处玉溪站派出所提供的2023年3月18日、3月26日申请人揽客、拉客的视频。
(二)对申请人提出的“2023年3月18日认定申请人拉载乘客三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人员并没有当场给我做笔录……我只收了他们的矿泉水钱并未收他们的打车费……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答复:1.根据开远铁路公安处玉溪站派出所2023年3月30日提供的视频资料显示,2023年3月18日申请人驾驶云FB×××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在高铁站出站口喊客拉客。2.执法人员对云FB×××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进行勘验发现,车内有微信收款码、民事起诉状、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3.通过“云南省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平台”查询,显示云FB×××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申请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4.乘客曾某某2023年4月1日笔录显示,曾某某与另外两名同学于2023年3月18日22时21分左右到达玉溪高铁站,曾某某等3人出站后有一个司机一直跟着,问要不要坐他的车,并说现在太晚打不到出租车,曾某某问去南都度假酒店多少钱,司机说最低20元,经双方商量后,司机以16元的价格拉曾某某等3人去南都度假酒店,曾某某提供微信付款记录,收款方为申请人。5.乘客曾某某2023年4月1日笔录同时显示,2023年3月18日晚拉载他们的司机与开远铁路公安处玉溪站派出所提供的2023年3月18日22时40分视频中的司机为同一人,车牌为云FB×××白色比亚迪牌小型轿车。6.2023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涉嫌非法营运进行立案调查,相关笔录均为2023年3月26日之后的笔录。本案处罚决定是依据2023年3月18日晚申请人在玉溪高铁站非法载客作为处罚事实认定。
经审理查明:
(一)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受玉溪市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
(二)根据夜查行动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执法人员在玉溪高铁站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夜查行动现场发现2023年3月26日22时30分,申请人驾驶云FB×××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玉溪高铁站揽客、拉载乘客1名;《现场笔录》载明乘客拒绝提供个人基本信息,申请人拒绝承认拉载乘客的事实,拒绝签字。
(三)2023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违法为由进行立案。对云FB×××比亚迪牌小型轿车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于2023年3月31日解除证据登记保存。被申请人《勘验笔录》载明申请人云FB×××比亚迪牌小型轿车副驾驶仪表台张贴“微信支付”二维码,车辆行李箱内有“微信支付”和“支付宝收款”二维码等材料。
(四)云FB×××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载明车辆所有人为申请人,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云南省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平台》查询截图显示出租车业务办理模块未检索到云FB×××比亚迪牌小型轿车;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载明云FB×××车辆于2016年11月1日在平台注册,因驾驶员在平台背景审查期间发现注册车辆不符合平台网约车准入标准,于2022年12月8日被平台采取无限期网约车封禁。
(五)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开远铁路公安处玉溪站派出所调取的视频及对曾某某的《询问笔录》等材料显示申请人于2023年3月18日22时30分左右从玉溪高铁站广场揽客、拉载乘客4名,其中3名乘坐至红塔区南都度假酒店,并通过微信扫码支付16元。
(六)2023年4月6日,被申请人分别进行案件合法性审核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4月10日,被申请人制发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七)2023年4月10日,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提交陈述申辩书。5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听证通知书》。5月30日,举行听证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八)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进行重大案件法制审核讨论,并于6月12日形成法制审核意见。6月16日进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同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玉交综罚〔2023〕0003号),载明“你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直接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行政执法委托书》及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截图;2.《现场笔录》;3.《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4.《立案登记表》、申请人及乘客曾某某的《询问笔录》、乘客曾某某微信付款记录截图、《勘验笔录》及所附材料;5.《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云南省道路运输业务管理平台》查询截图、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6.《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及送达回证;7.《行政听证申请书》《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8.夜查行动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方某喊客视频》;9.《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10.《玉溪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对方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案法制审核的意见》《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等材料。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玉交综罚〔2023〕0003号)主体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玉溪市交通运输局作为玉溪市人民政府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实施行政执法,并对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主体适格。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玉交综罚〔2023〕0003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2023年3月26日22时30分,玉溪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玉溪高铁站开展打击非法营运夜查行动现场发现申请人驾驶云FB×××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高铁站揽客、拉载乘客1名,立案后调查发现2023年3月18日22时3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云FB×××比亚迪牌小型轿车从玉溪高铁站广场揽客、拉载乘客4名,其中3名乘坐至红塔区南都度假酒店,并通过微信扫码支付16元。申请人在未申请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揽客、拉载乘客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申请人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玉交综罚〔2023〕0003号)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完成了立案、调查、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告知、组织听证、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等程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权利,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玉溪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玉交综罚〔2023〕0003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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