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458675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2-09-06 |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玉溪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玉溪市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
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单位: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2022年第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修订稿)
2022年9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玉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实施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自然资源重大决策行为,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穿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人事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监督,其他科室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省自然资源厅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
(二)起草和制定自然资源领域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决定;
(三)国土空间规划、城乡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四)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基准地价、征地补偿标准的修订;
(六)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经由以下方式提出:
(一)局长可以直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二)副局长报请局长同意后可以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三)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报请分管副局长和局长同意后可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后,应当明确决策承办科室(单位),负责决策事项的方案调研、起草等工作。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单位)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科学论证和分析,并提出相对成熟的方案(草案)。
第九条 承办科室(单位)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应当听取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商联、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应广泛征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专家学者意见;应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
第十条 除了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制定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承办科室(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应当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对需决策的事项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决策事项方案(草案)及说明。承办科室(单位)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应当以适当形式反馈或公布。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征求意见时,对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经风险评估认为存在较高决策风险的。
第十三条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需要进行专家论证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承办科室(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不得违背科学规律和客观事实弄虚作假,并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署名、盖章。
专家论证结束后,承办科室(单位)应当综合专家意见形成论证报告;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的,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凡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且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策前应进行风险评估。
进行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对决策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并听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确定风险等级,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局党组会、局务会讨论前,必须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法规科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十八条 局法规科对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结束后,符合合法性审查标准要求的,出具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审查意见;决策方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建议承办科室(单位)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根据党组议事规则,重大行政决策经局务会审议通过后,承办科室(单位)将修改完善后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报局党组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条 承办科室(单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提请局党组会、局务会审议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三)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意见的综合材料及采纳情况;
(四)局法规科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五)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六)召开听证会的,应当报送听证报告;进行风险评估的,应当报送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局党组会、局务会研究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应当保证会议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对不同意见应当予以载明。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布决策结果及依据,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中止或者停止执行。在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承办科室(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局党组报告。局党组认为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当重新进入决策程序。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进行决策后评估。根据决策的执行情况,聘请第三方机构或者组织相应的专业人员,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局党组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出台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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