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659644 | 文     号 | 530400-005695-20160330-0001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6-03-30 |
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全市和市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
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全市和市本级
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
--2016年3月16日在玉溪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全市和市本级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依法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
根据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2015年起,地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举债不得突破当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是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和重要举措。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具体做法为:每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批。分地区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级政府。省人民政府依照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州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依照省人民政府下达的限额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由省人民政府代为举借。
(一)确定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省财政厅具体安排,依照审计署统一口径,市财政局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情况进行了认真清理甄别、对县区债务情况进行了统计汇总,经审计部门逐笔审计认定、多部门协同分类核实、并经财政部专员办核查认定,截至2014年末,我市政府债务余额(即审计口径中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为528.2亿元,其中,市本级290.8亿元,县区合计237.4亿元。另外,政府或有债务(包括审计口径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9.86亿元,其中,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4.84亿元;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15.02亿元。
按照《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财预〔2015〕444号)文件精神,省财政厅核定我市2015年末政府债务限额为559.3亿元。限额是根据我市2014年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528.2亿元,加上2015年省级转贷我市新增债券6.5亿元,再加上2015年专项债额度24.6亿元(省政府批准省水利厅、省住建厅分别下达我市的水利工程市级配套资金需求9亿元及国开行棚户区改造贷款需求15.6亿元。根据省财政厅要求,以上两部分额度如在2015年未实际发生,将结转至2016年由省财政厅发行债券转贷州市)确定。同时,省财政厅要求各州市在批准的限额内尽快提出本地区2015年政府债务限额,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各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在20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2015年全市和市本级政府债务限额
根据我市2014年末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及2015年省级转贷我市新增债券额度,结合省水利、住建部门批准的我市分级水利及棚户区改造项目融资需求,建议玉溪市全市债务限额559.3亿元,其中,市本级302.63亿元、高新区3.95亿元、红塔区45.19亿元、江川区20.68亿元、澄江县28.37亿元、通海县22.42亿元、华宁县19.69亿元、易门县39.63亿元、峨山县21.25亿元、新平县25.17亿元、元江县30.32亿元。
二、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限额管理后,将按照新预算法要求,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既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对稳增长的促进作用,又要有效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一)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一是严格举债程序。全市各级政府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必须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不得在预算之外举借任何债务。全市各级政府要将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编入决算草案,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二是分类纳入预算。地方政府债务分为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对一般债务中到期需偿还的部分,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专项债务通过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三是积极偿还债务。按照“谁举借、谁偿还”的原则,分类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对没有项目收益的债务,统筹安排包括债券资金在内的预算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有一定项目收益的债务,其对应收益要纳入预算,统筹用于偿还债务。对部门和单位为自身利益举借的债务,由部门和单位通过压减自身支出等措施偿还。
(二)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
按照新预算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深化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改革等3个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14〕73号)要求,全面构建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一是加强监督。根据新预算法规定,政府举借债务需报同级人大审议批准,接受人大的审批监督,并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债务限额内。二是加强上级监管。把政府债务管理作为一个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强化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府债务管理责任的考核。三是加强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债务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强市场监督。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遵循市场化原则,按照规定进行信用评级。五是加强监督检查。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财政部门加大对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六是严格责任追究。对违法举债或担保的,一律不得安排财政资金进行偿还,并按照新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以上是关于2015年全市和市本级政府债务限额议案的说明,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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