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9599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财政局 | 公开日期 | 2025-04-11 |
玉溪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玉溪市财政局信息公开发布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财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各科、室、中心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
第三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科、室、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开发布应坚持以下原则:
1.真实可靠原则。所发布的信息应全面、真实、可靠;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2.及时准确原则。及时更新新闻、政策、法规等信息,确保信息的实效性,及时撤换已不执行的政策法规条文,避免对群众产生误导。
3.服务群众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严禁发布与政府和公众无关的虚假、无效、过时信息;不允许在政府网的信息公告等公开栏目当中发布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广告宣传等非公共性信息。
4.公正、公平、便民原则。充分利用各种便民利民的公开发布形式,主动公开发布应当让公众知晓的各类信息;并积极从静态地公开向动态地公开,从办事结果的公开向办事过程的公开,最大限度地方便企业和群众。
第六条 公开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
1.机构职能类:(1)部门基本信息(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网址等);(2)领导成员姓名、职务及工作分工;(3)科室职责;(4)所属单位(含名称、职责、地址、邮箱、电话、网址等);
2.法律依据类:(1)涉及本部门的法律法规;(2)涉及本部门的地方性法规;(3)涉及本部门的本级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4)以本部门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类:(1)行政许可事项;(2)行政处罚事项;(3)行政征收事项;(4)行政强制事项;(5)行政备案事项;(6)行政裁决事项;(7)行政给付事项;(8)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政府采购信息;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6.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动态性信息。
第七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应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发布。
1.通过政府门户网、政府部门网站、玉溪市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对外公开。
2.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对外公开。
3.通过各行政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4.通过公开栏、公开电话、公开办事指南、政府公报和集中查阅场所(文件查阅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形式对外公开发布。
5.利用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等手段对外公开。
6.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决策以及重大事件、重要工作等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的形式进行公开。
7.有利于公开的其他有效形式。
第九条 政府信息发布按内容分为主动公开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信息。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申请书应注明其真实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明、通信地址、联系方式及申请时间、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等。
采取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信函、邮件、电话等方式向相关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单位应当做好记录,并通过适当方式给予答复。
第十一条 各科、室、中心在受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严格按照《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并规范使用《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示范文本》。
第十二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外发布。因法定事由不能按时发布的,待原因消除后立即对外发布。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向社会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或失效的,由信息发布相关各科、室、中心负责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局办公室更新或撤换。
第十四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的内容,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做出答复的,可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其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受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六条 局办公室应做好已发布信息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主动发布义务,未及时更新、撤换已失去时效的政府信息及影响政府信息发布工作的各科、室、中心,由局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局办公室对其各科、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追责;造成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个人利益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市财政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11-29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24-11-29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云南) 2023-10-23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