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80433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2-09-22 |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制度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制度
目 录
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管理制度
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三、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四、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五、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六、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七、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八、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九、玉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生态环境保护网页建设和管理制度
一、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推进玉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生态环境保护网页工作全面开展,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施行,确保政府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开发布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执行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实施;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开原则。遵循机关职能事务向社会公开、机关内部事务向内部公开、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向群众公开。
第四条 公开的具体内容:
(一)公开生态环境局的职能和业务范围;
(二)公开执法范围及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公开办事指南;
(三)公开工作职责和人员身份。包括局机关、所属各单位内部机构设置,主要工作职责及主要负责人;
(四)公开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局机关、所属各单位工作程序、流程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
(五)公开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污染投诉、举报电话和投诉部门以及投诉范围,设立举报信箱。接受投诉的部门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举报、投诉档案,做到及时应诉,及时处理,及时归档。
第五条 政府信息发布涉及下列内容的,不予向社会公布:
(一)国家秘密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工作秘密;
(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到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正在调查、讨论、审议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只限于在政府机关内部公开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向社会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市生态环境局对其相关政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按照《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规定执行。具体公开内容包括:
(一)市生态环境局的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
(二)市生态环境局责实施和监督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条件、申请材料目录,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申请表格、办理期限、审批结果;行政处罚的依据、办理机构(包括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程序、办理期限、处罚结果;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三)全市环境质量状况;
(四)水污染防治工作情况;
(五)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落实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专项行动、污染减排现场监察、三湖流环境监察、建设项目“三同时”监察)。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八)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玉溪市生态环境局网页上进行公开,必要时可采取公报、新闻发布会、专家咨询论证会、听证会等会议形式。
第七条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具体情况,常规性工作原则每月公开一次,阶段性工作逐步公开,单项工作在任务完成后一次性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关心的事项要及时公开。
第八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应当公开的信息在正式公开前,应当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审核原则预先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九条 主动公开的程序为: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交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布。需报上级机关批准方可公开的,应当报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单位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市生态环境局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依法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审查,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本单位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原则。
第四条 本单位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和人员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五条 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编制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本单位编制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依申请公开”部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依申请公开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七条 本单位不予受理以下政府信息的申请:
(一)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所列的政府信息;
(二)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执法有关,一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政府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申请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生态环境政府信息,应当向本单位提供本人或本组织的身份证明。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提出申请时未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作无效申请处理。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生态环境政府信息的,可以当面或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局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采用上述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当面口头形式提出申请,采取口头申请的,本单位应当场记录,记录的内容应由申请人签名确认。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如果申请人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及联系方式;
(二)申请时间。以信函形式提出申请的,提出申请的时间以邮戳之日确定;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描述;
(四)所需政府信息的具体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本单位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申请公开的事项应当表述清楚、涵义明确,符合基本查询要求。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可以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但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格式文本中填写与申请信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条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内掌握的,应当指引申请人向有关政府机关申请;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四)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符合公开要求的,本单位应当受理。
第十一条 本单位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公开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单位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当场可以确定答复或提供政府信息的,如申请人没有异议,可以不出具受理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 本单位在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范围的,出具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并向申请人提供所需政府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书面答复不予公开的理由。
第十三条 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可以当场答复或提供的,本单位应当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本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本单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本单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本单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本单位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公开后不至于造成第三方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一般要求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则属于免于公开的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单位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期限。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本单位提供与自身有关的排污许可证、行政审批等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向本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查验核实申请人身份后,应当提供其所需要的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本单位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单位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单位应当以该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本单位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实际发生的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成本费用的收取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申请人符合当地低保条件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本单位应减免收费。
第二十条 玉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生态环境保护网页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接收公众对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诉,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可以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部门)应当予以调查处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书面告知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实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向社会公开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与指南的;
(二)不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三)隐瞒或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违反规定收费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有关情形。
本单位违反本制度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申请人或第三方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时,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合法、合理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不得擅自添加、删除、篡改政府信息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应当公开的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 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得自行公开。
第四条 审核的重点是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 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 审核的程序。严格执行市生态环境局网页政务信息、“微信”、“微博”编转发信息审核把关和文责自负制度,坚持“信息员、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三级审核,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工作台账。
(一)工作人员拟定政府信息公开内容;
(二)科室负责人审核;
(三)分管领导审批签发,必要时由主要领导签发。
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实造成负面影响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依照《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和有关法规制度追究相关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对其公开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可以公开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以及“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顺利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
第四条 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提出有关信息的保密审查意见,提交保密审查表报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二)主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审查批准;
(三)保密审查表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本局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我局主办的,要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八条 不得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九条 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当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属于保密事项的,应当提出“秘密”、“机密”、“绝密”的审查意见;在进行保密审查的同时,应当提出“公开”、“部分公开”、“免于公开”、“需报审”的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不按程序进行保密审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处室和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六、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按照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求,按时公布本单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涵盖上年度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应当具体体现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全年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方面所开展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二)主动公开信息总数,各分类信息数(具体分类见附表一);
(三)全年通作各种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渠道分别公布政府信息的数量;
(四)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情况及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
况;
(五)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费用减免情况;
(六)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八)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表一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统计表
指 标 | 单位 | 数 量 |
全年主动公开信息数 | 条 | |
通过各种渠道公开政府信息数 | ||
其中:1. 微信公众号、微博 | 条 | |
2. 新闻媒体 | 条 | |
3. 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 条 |
表二
依申请公开情况统计表
指 标 | 单位 | 数量 |
本年度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数 | 件 | |
其中: 1. 当面申请数 | 件 | |
2. 传真、信函申请数 | 件 | |
3. 网上申请数 | 件 | |
4. 其它形式申请数 | 件 | |
本年度不予受理申请数 | 件 | |
对申请的答复总数 | 件 | |
其中: 1. 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
2. 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
3. 不予公开答复总数 | 件 | |
(1)“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
(2)“非本单位掌握”数 | 件 | |
(3)“申请内容不明确”数 | 件 | |
(4)“免予公开范围”数 | 件 | |
(5)其它原因 | 件 |
表三
申诉情况统计表
指 标 | 单位 | 数 量 |
年度内被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其中: 1. 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数量 | 件 | |
2.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的数量 | 件 | |
年度内共引发有关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其中: 1. 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件数 | 件 | |
2. 判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件数 | 件 | |
3. 判决变更的件数 | 件 |
表四
依申请信息收费及费用免除情况统计表
指 标 | 单位 | 数 量 |
全年依申请信息收费人数 | 人 | |
全年收取依申请信息费用总额 | 元 | |
其中: 1. 检索费 | 元 | |
2. 复制费 | 元 | |
3. 邮寄费 | 元 | |
4. 其他收费 | 元 | |
全年依申请信息费用免除人数 | 人 | |
全年免除依申请信息费用总额 | 元 |
七、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肃纪律,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单位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本单位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责任追究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公开。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五条 本单位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种情况之一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确定负责本科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人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不按照职责完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真实,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四)不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不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的;
(五)对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通过网页、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的;
(六)不按有关规定编制、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或者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七)违反规定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不按有关规定程序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九)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反规定收取费用,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对反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意见和建议,应当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
(十一)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十二)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三)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区分。
未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追究。
1. 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 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 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可视情节作出组织处理;
对采取组织处理追究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调离工作岗位、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处理。
4. 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纪律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八、玉溪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举报调查制度
第一条 为确保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本制度由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玉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生态环境保护网页建设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环境保护专栏的运行管理,根据市政府网页群整合建设的要求,使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在推进信息公开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推动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结合市生态环境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网页,是玉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市生态环境保护网(http://www.yuxi.gov.cn/yxszfxxgk/zfxxgkzd0922/20220922/1380433.html)。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四条 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生态环境局网页(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网页”)是玉溪市生态环境系统面向社会公众发布环境政务信息、提供环保政务服务、接受公众监督的互联网网页,是了解玉溪市生态环境信息的重要渠道。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网页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页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页身份不符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网页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及单位秘密的绝对安全。
第七条 市生态环境局网页的领导机构。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专栏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应负责职责内市生态环境保护网页专栏的日常维护和更新。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网页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查、发布的三级审批负责机制,实行专栏信息员制度。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原则以及省市相关政务公开要求,在专栏上及时更新。发布的信息应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并且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性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发布不真实的信息。
第九条 信息发布审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遵循“先审查、后发布” ,“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做到“有效甄别、公开上网、规范运作、准确及时”,未经审查的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信息审查主要是对信息的内容时效性、真实性、政治性、保密性、社会影响性及可能产生的社会效果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地必须指定本科室(单位)信息员负责信息的采编、发布以及内容维护、信息及时更新等日常事务。信息必须经科室(单位)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重大决策、重大事件等影响全局性工作的重大事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定后方可发布。审定信息的原始台账由各科室(单位)自行保管,并进行登记建档。
第十条 市生态环境局网页管理的登录名和密码由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负责人直接掌握。
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职责分工调整变动后,即时按调整变动后的职责负责所对应的版块和栏目,不再另行发文通知。若需增减、更改各自负责的栏目,需形成书面材料经对应的局机关各科室(单位)负责人签字审核,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交局办公室处理。若因工作职能、任务确需增加登录名、修改登录名和密码,由各科室(单位)负责人提出意见交局办公室处理。
第十一条 网页集群后台登录方式。
互联网接入方式:先用电子政务数字证书(USBkey)接入玉溪市电子政务外网,然后访问后台。
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USBkey)由局办公室负责联系市电子政务网管中心申请。局机关各科室、所属各单位向局办公室提出使用申请,并妥善保管电子政务外网数字证书(USBkey)。
第三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十二条 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市生态环境局网页信息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办发〔2017〕22号)和《玉溪市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等要求公开的内容为主,范围如下:
(一)基础信息。主要包括:机构职能、领导信息、行政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信息公开指南;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动态等信息。
(二)环境质量状况。主要包括:环境质量月报、季报和年报等信息。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及“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受理情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以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等信息。推进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
(四)环境监察执法情况。主要包括: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等信息。
(五)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包括:环境应急处理系统构成、应急预案、相关文件以及发生后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适时信息等。
(六)污染物排放情况。主要包括: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完成情况,超标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名单等信息。
(七)推进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职责清理清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公开。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网环境保护专栏不予公开的信息为: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环境信息。
第十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网页信息公开内容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的发展及信息公开工作的进展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 各科室(单位)要建立信息的审查、登记、发布管理和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范有害信息在网页上的传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各科室(单位)信息员有责任负责网络信访举报人员及内容的保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发布相关信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科室、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网页的建设运行维护及信息更新工作纳入市生态环境局督查督办通报。局办公室定期检查各科室(单位)信息采集报送、运行管理及更新维护情况,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有新制度规定,从其规定。原《玉溪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页建设和管理办法》(玉市环〔2017〕198号)同时废止。
相关阅读: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 2024-11-29
- 国家统计局玉溪调查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2024-11-29
-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云南) 2023-10-23
- 玉溪市卫生健康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4-08-28
- 玉溪市环境保护领域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适用主体清单 2023-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