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400764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水利局 | 公开日期 | 2022-12-01 |
玉溪市河长制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 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河(湖)长制工作的决策部署,解决全面推行河(湖)长制以来存在的工作职责不明确、履职方式不明晰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履职行为,提升履职效能,扎实推进湖泊保护治理“三治一改善”,坚决打赢“湖泊革命”攻坚战,推进绿美河湖建设,为把云南建成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贡献玉溪力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遵循“党政领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强化监督、严格考核”的原则。切实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属地责任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责任。各级河(湖)长依法依规履行工作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突出工作重点,提升履职成效。
二、组织体系
河(湖)长制领导小组领导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全市实行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河(湖)长制,建立市、县(市、区)两级督察体系。
市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市委书记、市长任组长,市委专职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宣传部长、纪委书记、常务副市长、市委秘书长、分管自然资源规划、水利、生态环境、住建的副市长、市抚仙湖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设总河长、副总河长,市级总河长由市委书记担任,副总河长由市委副书记、市长担任,市级河(湖)长由现任厅级领导(纪委书记、军分区司令除外)担任。市级总督察由市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市级副总督察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政协主席担任。县(市、区)总督察由党委专职副书记担任,副总督察由人大常委会、政协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结合玉溪市河湖保护工作实际,明确市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级河(湖)长联系部门。
市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河长办)设在市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水利副市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局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抚仙湖管理局主要领导兼任,专职副主任由市水利局分管领导兼任。
县(市、区)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参照市级建立。
推行“河(湖)长+”协作机制,建立“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体系。
三、工作职责
(一)河(湖)长主要职责
总河长、副总河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市级河(湖)长对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县(市、区)级河(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具体工作;乡(镇、街道)级、村(社区)级河(湖)长对本辖区内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负直接责任,落实上级河(湖)长交办的工作。
(二)总督察、副总督察主要职责
总督察、副总督察协助总河长、副总河长对河(湖)长制工作情况和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督导。
(三)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履行河湖管理保护和治理的行业职责,贯彻落实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决策部署。
(四)河(湖)长联系部门主要职责
做好联系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服务、协调、督办。
(五)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河长办)主要职责
立足不打破现行管理体制、不改变部门(单位)职责分工、不替代部门(单位)“三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履行组织、协调、分办、督办职责,落实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和总督察、副总督察研究确定的事项。
四、工作任务
(一)河(湖)长
1.总河长、副总河长
领导本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牵头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机制。审定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事项、重要制度及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审定本级河长办职责、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清单,主持研究部署重点任务和重大专项行动,组织对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协调解决全局性重大问题。
2.市级河(湖)长
定期开展专题研究(每半年不少于1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工作每年不少于3次(每半年不少于1次)。审定并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明晰相应河湖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区管理和保护目标任务,推动建立流域统筹、区域协同、部门联动的河湖联防联控机制。组织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协调解决相应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本级有关部门(单位)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组织督导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市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3.县(市、区)级河(湖)长
定期开展专题研究(每季度不少于1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工作,每年不少于4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组织实施相应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组织制定实施相应河湖管理保护规划,协调解决规划落实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管理保护专项行动,督促下一级河(湖)长及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处理解决河湖出现的问题,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组织督导本级有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下一级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完成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4.乡镇(街道)级河(湖)长
负责相应河湖管理保护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和督促村(社区)级河(湖)长履行职责。组织开展相应河湖经常性巡查、管护,每年巡查不少于12次(每月不少于1次),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问题整改工作,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办、有关部门(单位)报告。配合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完成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5.村(社区)级河(湖)长
常态化开展河湖日常巡查,组织基层巡(护)河员队伍做好河湖保洁工作,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涉河湖违法行为,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办、有关部门(单位)报告。协助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问题整改落实工作。组织订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对河湖管理保护事项作出约定。
(二)总督察、副总督察
市总督察负责对全市河(湖)长制督察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对各级河(湖)长制工作情况和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履职情况进行督察。市副总督察协助市总督察开展督察工作。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三大高原湖泊的河(湖)长制工作的督察,市政协负责两大水系的河(湖)长制工作的督察。
县(市、区)总督察、副总督察对中央和省、市、县重大政策、重大规划、重大举措等落实情况以及河(湖)长履职情况、河(湖)长制任务实施情况、工作机制建设及运行情况、各类问题整改落实等进行督察。具体督察内容可根据各地河湖管理和保护实际情况有所侧重。
(三)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部门(单位)“三定”职责,开展河湖管理和保护工作,履行河湖治理行业职责。研究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中涉及本单位的相关问题,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推进河湖管理保护相关专项行动,开展对口督促指导,配合开展巡河巡湖,推动河湖问题的整改落实。执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向本级总河长书面述职。
(四)河(湖)长联系部门
服务河(湖)长,落实河(湖)长交办的任务,指导本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级河(湖)长开展相应河湖管理保护工作,协助河(湖)长开展巡河巡湖、召开河(湖)长会议,做好巡查记录、会议纪要、宣传报道等。对所联系河湖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决策、重要制度、重要规划及时督促落实,对河湖管理保护中的问题进行督办。配合河长办编制相应河湖的“一河(湖)一策”方案。
(五)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河长办)
组织做好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制订河(湖)长制政策文件、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河(湖)长制各项任务。根据部门(单位)“三定”职责,分办上级安排部署的任务,以及本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总督察、副总督察研究确定的事项。督办工作落实,承担河(湖)长制任务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和信息通报工作,建立完善河(湖)长制监督检查考核制度。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宣传和培训。
五、创新工作方式
推行“河(湖)长+”工作机制。发挥好“河(湖)长+检察长”“河(湖)长+警长”等协作机制在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涉水工作中的作用。探索建立更广泛的“河(湖)长+”协作机制,强化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提升河湖管理保护水平。鼓励民间河(湖)长、企业河(湖)长、学生义务监督员、社会团体等积极参与河(湖)长日常巡河巡湖,监督河湖管理保护工作,构建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生态共建共治管理机制,共同推进河湖管理保护工作。
六、述职考核
根据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述职、考核制度,总河长、副总河长每年审阅或听取本级河(湖)长、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湖)长联系部门和下一级总河长、副总河长的履职情况报告,乡(镇)级及以上河(湖)长每年审阅或听取相应河湖管理保护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应河湖下一级河(湖)长的履职情况报告。各级河长办组织做好下一级总河长、河(湖)长及本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行河(湖)长制工作情况的考核。考核结果提交本级党委考评部门和组织部门,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河(湖)长制工作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加大激励支持力度。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滞后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政策解读:《玉溪市河长制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河(湖)长制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https://mp.weixin.qq.com/s/DNPKSqzT_JLQUevwiuQeaQ
玉溪市政府信息公开 http://www.yuxi.gov.cn/yxszfxxgk/zfwj8687/20221204/14015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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