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51639229 | 文     号 |   |
| 来   源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15 |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市革命遗址保护行政执法行为,提升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玉溪市公安局、文化和旅游局、生态环境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联合制定了《〈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玉溪市是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红色热土,为保护好革命遗址,玉溪市于2021年实施《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革命遗址保护提供了法治保障。但在执法实践中,由于《条例》部分处罚条款裁量幅度较宽、情节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导致不同区域、不同案件之间执法尺度不一,容易产生“同案不同罚”现象,既影响执法公正,也制约了《条例》实施效果。制定《裁量基准》,旨在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实现执法规范化、精细化,切实提升革命遗址保护的法治化水平。
二、主要内容和特点
《裁量基准》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四条设定的行政处罚,对11类常见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和量化,按照违法情节轻重划分为“较轻”“一般”“严重”三个裁量阶次,并明确了各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一)分类分级,科学设定处罚尺度
《裁量基准》涵盖损坏革命遗址、擅自拆除迁移改建、违规作业、破坏保护设施、倾倒垃圾等11类违法行为。对每类行为,均根据损害后果、恢复可能性、遗址级别、主观恶性、重复违法等因素,划分“较轻”“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并对应不同的罚款幅度或处罚方式。
(二)突出修复,强化教育矫正功能
《裁量基准》坚持“修复优先”原则,对可修复的破坏行为,要求违法者必须按照经专家评审通过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并组织验收,确保修复质量。修复情况作为减轻或从重处罚的重要考量,体现了“谁破坏、谁修复”的责任导向,强化了法律的教育和矫正功能。
(三)明确界限,压缩执法随意空间
《裁量基准》通过量化“损失价值”“恢复可能性”“时间周期”等指标,明确各档次的适用条件,如“损失评估价值不超过500元”“1个月内未改正”等,使执法人员有据可依,有效防范人情执法、选择性执法。
(四)多部门衔接,构建协同执法机制
《裁量基准》明确了文化、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职责分工与案件移送机制。对涉及治安违法或环境污染的行为,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生态环境部门处理,避免职责交叉或执法空白。
三、实施意义
(一)统一执法标准
通过细化情节与罚则,将自由裁量权关进“制度的笼子”,促进公正文明执法。为全市执法部门提供明确、统一的操作指引,提升执法一致性。
(二)增强法律威慑
通过梯次化、精准化的处罚设计,实现对不同程度违法行为的分类惩戒,提升法律实施效果。
(三)推动社会共治
处罚与修复相结合,引导公众自觉保护革命遗址,营造全社会共同守护革命遗产的良好氛围。
四、执行与监督
《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执法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依法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理由等内容,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救济权。市、县相关部门将依托市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信息共享与执法联动,定期评估《裁量基准》执行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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