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251639223 | 文     号 | 玉文旅联发〔2025〕21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15 |
关于印发《〈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文化和旅游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规范地方性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云南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将使用说明规定如下:
一、本《裁量基准》将设立公开意见反馈渠道,根据实际执法情况和社会反馈,将定期评估并完善裁量基准,如需变更或修订,将根据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后予以公布。
二、本《裁量基准》供全市各地执法部门实施革命遗址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对未列入《裁量基准》的其他革命遗址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执法部门可参照《裁量基准》,根据执法工作实际,依法实施。适用本《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调整适用。
三、《裁量基准》未尽事宜,根据案情实际,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与退役军人事务、公安、生态环境等相关行政部门依托玉溪市文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执法和执法衔接。多部门协同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当即时书面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如发现涉嫌治安管理违法的,应在24小时内制作案件移送书并附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确保各类违法行为得到及时、规范处理,避免重复处罚。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书等文书应载明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理由、权利告知等内容;行政处罚决定书应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载明执行方式及时限要求;有关部门应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执行,罚款收缴、执行、监督应依照相关规定操作,保障当事人知情权和救济权,确保执法规范。
六、本《裁量基准》的最终解释权归玉溪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所有。
七、本《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玉溪市革命遗址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玉溪市公安局 玉溪市生态环境局
玉溪市文化和旅游局 玉溪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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