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603212 | 文     号 |   |
来   源 | 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5-23 |
云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地震行政处罚行为,正确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地震局《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地震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是指云南省内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地震行政处罚时,结合工作实际,按照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涉及的不同违法事实和情节,对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裁量幅度的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
第三条 云南省地震局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云南省地震局负责全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云南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行使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法制统一、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综合裁量、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条 云南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
第七条 地震行政处罚时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国家有关规定中明确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从重、加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事由的,云南省各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从其规定。
第八条 云南省市县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行政处罚事项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本规定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地震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满足实际执法需求的,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幅度内作出细化量化操作性的规定,并报省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备案。
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冲突的,应当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九条 适用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后,可以调整适用,批准材料或者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列入处罚案卷归档保存。
第十条 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后,应当根据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方式,按照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确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主动接受备案审查机关监督。
第十一条 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有权通过行政执法情况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方式,定期对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经办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对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监督。
发现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云南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件:云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附件
云南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编号 | 违法行为 | 法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裁量档次 | 违法情节 | 裁量幅度 | 实施层级 |
1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地震预警设施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占用、拆除、损坏下列地震监测设施:(一)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二)供地震监测使用的山洞、观测井(泉);(三)地震监测台网中心、中继站、遥测点的用房;(四)地震监测标志;(五)地震监测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信道和通信设施;(六)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地震监测设施遭到破坏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致害人承担。 【省政府规章】 《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不得危害观测环境。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破坏水库地震监测设施的。 【省政府规章】 《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 破坏地震预警系统专用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未对地震观测活动造成直接影响,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能主动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的。 | 不予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虽未造成直接影响,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 | |||||
严重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无法正常运转,监测数据不准确,经修复,监测设施可以正常运行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造成监测仪器和装置损毁,监测数据中断,监测设施功能丧失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2 | 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危害地震观测环境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二)在测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无线信号发射装置、进行振动作业和往复机械运动;(三)在电磁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铺设金属管线、电力电缆线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设置高频电磁辐射装置;(四)在地形变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振动作业;(五)在地下流体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堆积和填埋垃圾、进行污水处理;(六)在观测线和观测标志周围设置障碍物或者擅自移动地震观测标志。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按照规定设立保护标志。 第十八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意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意见。 单位或者个人在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活动,可能对地震监测设施造成临时性干扰的,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干扰程度要求其采取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造成干扰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部门规章】 《水库地震监测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危害水库地震观测环境的。 【省政府规章】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核发选址意见书或者规划许可证前,未征求地震主管部门意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轻微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不予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虽未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 | |||||
严重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对个人和单位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3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应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造成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不能增建抗干扰设施的,应当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和破坏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施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没有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部分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部分破坏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处60000元以上14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严重 | 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造成地震监测站点功能全部丧失或者地震观测环境不可恢复的。 | 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逾期不改正的,处14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4 | 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 | 【部门规章】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九条规定: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关于震后地震趋势判定的意见,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或者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告。 | 【部门规章】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给予警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轻微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属于初次违法且尚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有效防止事态扩大。 | 警告。 | |||||
严重 | 擅自向社会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达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 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5 | 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 【省政府规章】 《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地震预警信息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通过地震预警系统向社会统一发布。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 | 【省政府规章】 《云南省地震预警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擅自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罚。 | 轻微 | 擅自向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属于初次违法且尚未造成大范围传播并及时改正的;或者造成轻微社会影响后及时采取了补救措施。 | 不予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 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擅自向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造成信息在一定范围内传播但未引发人群聚集、迁移、哄抢物资等情形的。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擅自向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造成信息在较大范围内大面积传播但未引发人群聚集、迁移、哄抢物资等情形的。。 | 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特别严重 | 擅自向社会发布地震预警信息或者编造、传播虚假地震预警信息,造成信息在很大范围内大面积传播,或引发人群聚集、迁移、哄抢物资等特别严重后果,达到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 | 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扰乱社会秩序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
6 | 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或者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以及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 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7 | 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或者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以及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90000元以上2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1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一般 | ①首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主动上报违法所得的; 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严重 | ①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以虚假手段隐瞒其违法行为或违法所得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因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9 |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禁止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 【行政法规】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一般 | ①首次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主动上报违法所得的; ②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罚款。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严重 | ①逾期不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②以虚假手段隐瞒其违法行为或违法所得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因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违法承揽业务被查处后,再次允许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10 |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复核或者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部门规章】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或者未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以及未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建设工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或立项时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经教育告知并及时改正的。 | 不予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建设工程在工程设计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的罚款。 | |||||
严重 | 建设工程已经完成设计,在开工建设前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9000元以上 21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已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责令限期改正,处2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11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 【地方性法规】 《云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地震、生态环境、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结果,制定清理保护方案,明确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和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具有历史价值与民族、宗教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范围和措施,并将其纳入灾区的恢复重建规划。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轻微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未造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期限内已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不予处罚,进行批评教育。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一般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虽未造成危害后果,但违法行为被发现后,在责令期限内没有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严重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局部可修复性破坏。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特别严重 | 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造成典型地震遗址、遗迹不可修复性破坏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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