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10125966 | 文     号 | 530400-005713-20100504-0004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10-05-04 |
玉溪市卫生局行政机关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行政机关推行效能政府四项制度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0]40号),提高卫生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效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行政机关工作效能,提升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由各科室负责。在具体实施中,重大项目稽查的审计工作由项目办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审计和评价,由计财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局机关党群办负责对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项目办应制定对卫生投资重大项目开展稽查的实施意见,计财科应制定对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
第四条 各卫生投资重大项目,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向市卫生局项目办报送本实施卫生投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卫生投资重大项目,是指拉动内需当年确定的县级医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卫生投资重大项目实施跟踪检查制度,每年选取不低于100%的数量开展稽查。项目办对项目执行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立和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制度;计财科负责项目的资金安排、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问效;党群办协助项目办、计财科等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立项、审批环节的工作效率;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效率;
(三)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决策行为、环评和节能、规划和土地审批、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重点民生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 开展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和评价,每年审计和评价资金总额不少于专项资金总额的30%。
第十条 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指经政府审计机关在对专项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分析评价其投入、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提出改进建议的专项审计行为。
第十一条 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目标是通过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在保证专项资金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揭露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效益性问题,揭示落实有关政策不到位、政策目标未实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常用评价标准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尤其是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办法;
(二)经过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标准;
(三)公认的或良好的实务标准,如行业或地区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
(四)被评价组织或单位自行制定的标准,如可行性报告、预算、目标、计划、定额、技术标准、产出能力等;
(五)有关利益关系方的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合规性审计重点审查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经济性审计重点审查专项资金在使用中的节约程度,判断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遵循了最经济的原则。效率性审计重点审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结果或产出与投入的关系,检查专项资金在安排和使用中是否以一定的投入实现了产出的最大化,或者在取得一定的产出时实现了投入的最小化。
第十四条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针对政府年度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的专项督查,并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报告1次督查结果。
第十五条 应当将行政绩效管理评价检查结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干部管理使用范围,作为对各机关各科室及其负责人进行奖惩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应当通报行政绩效管理检查评价的结果。
第十七条 对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绩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依照行政问责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推行行政绩效管理制度,由各科室负责。在具体实施中,重大项目稽查的审计工作由项目办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审计和评价,由计财科牵头,相关科室配合;局机关党群办负责对行政绩效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项目办应制定对卫生投资重大项目开展稽查的实施意见,计财科应制定对公共财政资金支出绩效评价的实施意见。
第四条 各卫生投资重大项目,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前,向市卫生局项目办报送本实施卫生投资重大项目和年度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五条 卫生投资重大项目,是指拉动内需当年确定的县级医院、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重大建设项目。
第六条 对卫生投资重大项目实施跟踪检查制度,每年选取不低于100%的数量开展稽查。项目办对项目执行效率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建立和落实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制度;计财科负责项目的资金安排、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跟踪问效;党群办协助项目办、计财科等部门对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跟踪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立项、审批环节的工作效率;
(二)各项目建设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监理制、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执行效率;
(三)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的决策行为、环评和节能、规划和土地审批、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重点民生专项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当年确定的重要工作。
第九条 开展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和评价,每年审计和评价资金总额不少于专项资金总额的30%。
第十条 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审计是指经政府审计机关在对专项资金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计的基础上,分析评价其投入、管理和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并提出改进建议的专项审计行为。
第十一条 重点民生专项资金绩效审计的目标是通过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在保证专项资金真实、合规的基础上,揭露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效益性问题,揭示落实有关政策不到位、政策目标未实现的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完善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促进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绩效审计常用评价标准包括: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尤其是各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或办法;
(二)经过批准的专项资金预算标准;
(三)公认的或良好的实务标准,如行业或地区平均水平和先进水平;
(四)被评价组织或单位自行制定的标准,如可行性报告、预算、目标、计划、定额、技术标准、产出能力等;
(五)有关利益关系方的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 合规性审计重点审查专项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经济性审计重点审查专项资金在使用中的节约程度,判断专项资金的使用是否遵循了最经济的原则。效率性审计重点审查专项资金的使用结果或产出与投入的关系,检查专项资金在安排和使用中是否以一定的投入实现了产出的最大化,或者在取得一定的产出时实现了投入的最小化。
第十四条 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针对政府年度重要工作完成情况的专项督查,并每半年向同级政府报告1次督查结果。
第十五条 应当将行政绩效管理评价检查结果纳入目标责任考核和干部管理使用范围,作为对各机关各科室及其负责人进行奖惩和职务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每年12月,应当通报行政绩效管理检查评价的结果。
第十七条 对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绩效管理不严,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单位,依照行政问责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市卫生局 发布人:市卫生局
相关解读:
玉溪市卫生局行政机关行政绩效管理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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