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08125968 | 文     号 | 530400-005713-20081218-0004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2-18 |
玉溪市农村标准化卫生所建设实施意见(暂行)
为推进新农村建设和确保市委、市政府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实效,结合玉溪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市“十一五”时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力推进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环境,方便农民看病就医,不断增强村级卫生组织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农村医疗保障水平,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通过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具备有相应规模和诊疗条件,承担卫生管理、疾病防治、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职能,为当地农民提供初级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村级卫生组织。 从2007年启动实施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100个,在现有基础上,到2010年完成300所建设任务。
三、具体工作
2007年的工作,根据我市新农村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卫生工作的重点,结合各县区实际,全市创建100所标准化村卫生所,具体村卫生所由各县区卫生局上报市卫生局确定后另文通知。其它200所将分年度实施。
四、标准化建设内容
1、房屋:每个标准化村卫生所有条件的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建筑面积原则上60-160平方米(原则按照服务人口确定,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下按60-80平方米建,2000-5000人按80-100平方米建,5000人以上按100-160平方米建)。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防保室五室分设,有全市统一的卫生室标志。内墙贴瓷砖不低于1.5米,地面、内墙要硬化防潮、保持卫生。
2、设备:见附件2。
3、药品:按《云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标准和《新农合用药目录》规定,配备相应药品。
4、人员:每个村卫生所至少配备2名以上符合准入条件的乡村医生,其中有一名女乡医。
5、管理:①标准化村卫生所实行集体所有、形式多样、乡村一体化管理,其人员受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双重领导,具体业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实施“五统一”(行政、人员、业务、财务和药品),日常工作由村委会负责协调。②标准化村卫生所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人员,由所在村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乡医条件的卫技人员担任。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对选聘工作的领导,依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聘用、注册、登记、考核和奖惩办法。③标准化村卫生所的具体验收及考核办法,由市卫生局制定(另文下发)。
6、制度:统一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有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7、环境:环境美化,有统一的标准化村卫生所的标志,有统一的外观颜色。植树栽花,地面平整无垃圾杂草,墙壁清洁无乱贴乱画,门窗洁净无蛛网浮尘,家具整齐无灰尘,器械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院内有卫生公厕。
五、实施办法
1、各县区卫生局一定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卫生局长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有人管。
2、凡未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本年暂不纳入建设规划。
3、全市的标准化村卫生所启动后,各县区卫生局上一年十二月上报下一年工作计划,市卫生局当年3月下达计划,4-9月各县区组织实施,10-11月由各县区组织初验,12月由市卫生局验收。
六、村卫生所性质及产权归属
建成的标准化村卫生所产权属集体所有,由卫生所使用,只能用于乡村医生为村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七、基本职责
1、负责本村村民的基本医疗、计划免疫、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与管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应对。
2、开展妇幼保健,实施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3、负责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急、危重病人的初级救护与及时转诊。
4、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5、开展以农户为主的健康状况调查,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
6、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7、做好除害灭病、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8、完成村级各类卫生信息收集、登统和上报工作。
9、及时报告重大突发卫生事件。
10、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完成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指令性医疗卫生工作和村委会安排的相关工作。
八、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市成立农村标准化卫生所创建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县区卫生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卫生目标,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我市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2、多方筹资,保障实施。市、县(区)、乡、村四级筹资。市级对被确定的村卫生所,基础建好后给予3万元补助,经验收后达到标准化的村卫生所将给1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设备设施配置补助)。各县区、乡(镇)、村(处)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筹集标准化卫生所建设所需配套资金,并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不能按要求配合到位的,由市级将不给予补助,取消该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按标准核准后由市级统一招标配置)
3、强化监督指导。在标准化卫生所建设过程中,各县区要加强督导,做好工作。市卫生局、财政局将联合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4、切实做好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对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工作给予大力支持,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并按照政策规定减免相关前期费用,同时,积极帮助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市“十一五”时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强力推进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进一步改善农村医疗卫生环境,方便农民看病就医,不断增强村级卫生组织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全面提升农村医疗保障水平,努力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目标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通过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具备有相应规模和诊疗条件,承担卫生管理、疾病防治、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职能,为当地农民提供初级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村级卫生组织。 从2007年启动实施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100个,在现有基础上,到2010年完成300所建设任务。
三、具体工作
2007年的工作,根据我市新农村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卫生工作的重点,结合各县区实际,全市创建100所标准化村卫生所,具体村卫生所由各县区卫生局上报市卫生局确定后另文通知。其它200所将分年度实施。
四、标准化建设内容
1、房屋:每个标准化村卫生所有条件的占地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建筑面积原则上60-160平方米(原则按照服务人口确定,服务人口在2000人以下按60-80平方米建,2000-5000人按80-100平方米建,5000人以上按100-160平方米建)。做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观察室、防保室五室分设,有全市统一的卫生室标志。内墙贴瓷砖不低于1.5米,地面、内墙要硬化防潮、保持卫生。
2、设备:见附件2。
3、药品:按《云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标准和《新农合用药目录》规定,配备相应药品。
4、人员:每个村卫生所至少配备2名以上符合准入条件的乡村医生,其中有一名女乡医。
5、管理:①标准化村卫生所实行集体所有、形式多样、乡村一体化管理,其人员受乡(镇)卫生院和村委会双重领导,具体业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实施“五统一”(行政、人员、业务、财务和药品),日常工作由村委会负责协调。②标准化村卫生所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人员,由所在村村委会和乡(镇)卫生院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选聘符合乡医条件的卫技人员担任。县区卫生局要加强对选聘工作的领导,依照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聘用、注册、登记、考核和奖惩办法。③标准化村卫生所的具体验收及考核办法,由市卫生局制定(另文下发)。
6、制度:统一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职责,有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7、环境:环境美化,有统一的标准化村卫生所的标志,有统一的外观颜色。植树栽花,地面平整无垃圾杂草,墙壁清洁无乱贴乱画,门窗洁净无蛛网浮尘,家具整齐无灰尘,器械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院内有卫生公厕。
五、实施办法
1、各县区卫生局一定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卫生局长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工作有人管。
2、凡未实施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本年暂不纳入建设规划。
3、全市的标准化村卫生所启动后,各县区卫生局上一年十二月上报下一年工作计划,市卫生局当年3月下达计划,4-9月各县区组织实施,10-11月由各县区组织初验,12月由市卫生局验收。
六、村卫生所性质及产权归属
建成的标准化村卫生所产权属集体所有,由卫生所使用,只能用于乡村医生为村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七、基本职责
1、负责本村村民的基本医疗、计划免疫、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与管理,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及应对。
2、开展妇幼保健,实施孕产妇和儿童系统管理,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
3、负责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急、危重病人的初级救护与及时转诊。
4、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健能力。
5、开展以农户为主的健康状况调查,并建立相应的健康档案。
6、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
7、做好除害灭病、改水改厕等爱国卫生运动工作。
8、完成村级各类卫生信息收集、登统和上报工作。
9、及时报告重大突发卫生事件。
10、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完成上级卫生部门交办的指令性医疗卫生工作和村委会安排的相关工作。
八、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建立组织。市成立农村标准化卫生所创建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县区卫生局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统筹城乡发展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卫生目标,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确保我市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2、多方筹资,保障实施。市、县(区)、乡、村四级筹资。市级对被确定的村卫生所,基础建好后给予3万元补助,经验收后达到标准化的村卫生所将给1万元的补助(主要用于设备设施配置补助)。各县区、乡(镇)、村(处)要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筹集标准化卫生所建设所需配套资金,并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到位。不能按要求配合到位的,由市级将不给予补助,取消该项目。(所需设备设施按标准核准后由市级统一招标配置)
3、强化监督指导。在标准化卫生所建设过程中,各县区要加强督导,做好工作。市卫生局、财政局将联合督查,并将督查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4、切实做好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对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工作给予大力支持,要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并按照政策规定减免相关前期费用,同时,积极帮助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玉溪市卫生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出处: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玉溪市市卫生局 发布人:市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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