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0120587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0-11-30 |
《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审批及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审批及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解读
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管理工作,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号)等规定,参照《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审批内部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16〕265号)、《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清产核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16〕266号),结合实际,制定了《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审批及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与依据
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玉溪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改革重组清产核资工作的需要,为规范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加强对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保证《玉溪市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行动实施方案》的实施,以中央、省清产核资管理相关文件为依据,结合玉溪实际起草。
《管理办法》主要根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1号)等规定,参照《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审批内部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16〕265号)、《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清产核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资统财〔2016〕266号)等规定制定。
二、目标任务
规范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加强对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三、《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本办法包括适用范围及定义、审批工作规范、清产核资项目评审专家管理三个部分。一是规定了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以及对清产核资的定义。二是明确了监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的审批流程和市国资委有关业务科室及工作人员在具体办理清产核资工作时的审批工作要求。三是对评审专家遴选、专家评审过程、评审要求、评审结果形成及应用做出具体规定。
四、《管理办法》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审批和项目评审专家管理。
五、执行标准
清产核资损失审批权限按《玉溪市市属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玉政办发〔2019〕1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家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公司、证券公司等社会中介机构中选聘,选聘的专家需具有相应执业资格,且清产核资经验丰富。根据工作和评审项目情况需要,可由发改、审计、财政、国资等部门抽调专业人员参与评审。
六、注意事项
专家的选聘需遵循关联关系回避原则及每次清产核资评审,专家数量为单数,且不少于3人。
七、关键词诠释
办法所指清产核资,是指市国资委根据国家、省、市政府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益,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办法所指清产核资损失,是指企业清产核资清查出的在基准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各项财产损失和以前年度的经营潜亏及资金挂账等。
八、惠民利民举措
《管理办法》是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清查核资工作进行管理,不涉及惠民利民举措。
九、新旧政策差异
《管理办法》无相关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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