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13419 | 文     号 | 玉应急发(2022)46号 |
来   源 | 玉溪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3-01-18 |
玉溪市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方案
(此件公开发布)
玉溪市岁末年初非煤矿山安全生产
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整治非煤矿山各类风险隐患,根据《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溪市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玉政办通〔2022〕34号)要求,结合非煤矿山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河南安阳“11.2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近期各类事故教训,压紧压实各级党委(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推动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省、市具体举措落实落细,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
二、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2023年全国两会结束。
三、整治重点
按照“全覆盖”要求,对全市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拉网式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紧盯即将关闭退出矿山、单班入井超30人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以上露天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停用超3年库,集中排查整治未批先建、以采代建、以探代采、边设计边建设边生产、安全出口不符合设计要求、未按规定更新矿山现状图纸、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擅自开采保安矿柱、露天边坡发生滑移且未进行治理、尾矿库坝体出现较大范围管涌等方面存在的重大隐患,集中整治过去还未整改销号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对照《金属非金属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排查新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1、露天矿山:重点排查安全“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善,是否按设计分台阶(层)自上而下开采,是否存在“一面墙”高陡边坡开采,运输道路宽度、坡度、转弯半径、避险车道、安全车挡等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有完善的境界内外排水设施,是否存在滑坡和山洪泥石流威胁等。
2、地下矿山:重点排查安全“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善,井下运输车辆是否取得安全标志,专门用于运输人员5人以上(含5人)、油料和炸药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竖井提升系统使用的防坠器是否定期检测检验合格,动火、爆破等高危作业是否严格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按设计建设完善机械通风系统,是否为井下从业人员、班组配备合格的自救器和毒害气体检测仪,排水系统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制度,坑口、井口周边是否存在滑坡和山洪泥石流威胁等。
3、排土场:重点排查安全“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善,是否按设计建设完善防排水等安全设施,主要排水设施是否存在严重堵塞和垮塌现象,堆排工艺、台阶和边坡控制参数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是否出现横向较大裂缝或局部垮塌现象,排土场周边是否存在滑坡和山洪泥石流威胁等。
4、尾矿库:重点排查安全“三同时”手续是否完善,未批先建、未经审批擅自加高扩容、擅自改变筑坝方式,尾矿坝是否出现贯穿性横向裂缝、局部坝体隆起、坝坡局部塌陷、较大拉沟、沼泽化和管涌现象,排洪井(隧洞)、斜槽等排洪设施是否出现坍塌和严重堵塞现象,浸润线埋深和控制参数、库水位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放矿管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库周边是否存在滑坡和山洪泥石流威胁,应急队伍、应急物资和应急措施是否准备到位等。
四、整治方式及步骤
(一)开展企业自查自改。各县(市、区)要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云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结合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要求,组织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隐患自查自改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应当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并制定实施隐患治理方案,严格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推动重大隐患整改落实到位。自查自改工作要贯穿专项整治全过程,务求实际效果。
(二)开展集中专项整治。各县(市、区)要结合本辖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监管实际,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对本地区非煤矿山行业存在的易导致群死群伤的重大隐患进行再梳理再分析,建立完善重大安全风险基础信息、责任分工、防控措施、应急处置“4张清单”,建立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台账。对过去未整改销号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正在开展的百日攻坚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逐一核实整改情况,细化明确每一项重大隐患的整改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内容,推进重大安全隐患清单化集中整治;对新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各县(市、区)要建立非煤矿山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台账清单,2023年1月16日前集中攻坚,无法按期整改完成的,采取局部停产或全面停产措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对一时无法完成整改的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在能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责令企业在2023年1月16日之前完成整改,没有完成整改的由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下达执法文书,责令暂时停止生产;对露天矿山局部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无法整改,但不影响其他部位安全生产的情形下,可采取局部停产措施并封堵不安全区域,如影响矿山其它区域安全生产的,责令全矿区停产,对无法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关闭。对危险性高、治理难度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且在短时间内不能整改的,一律责令企业采取停产撤人等措施,并提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市应急局将按“四不两直”方式,针对重点县(市、区)、重点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督促整治销号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工作统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工作,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全面统筹好专项整治与服务经济发展、疫情防控大局的关系,确保查大问题、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专项整治重点内容不搞“一刀切”,请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制定细化落实方案,精准到具体企业、具体隐患。
(二)严格要求,提高工作质效。各县(市、区)要按照务实管用、操作性强的要求,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重在帮扶企业,不得随意下达一律停工停产指令,坚决避免整治工作简单化。专项整治工作中,要选树一批底数清、情况明、措施实的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通过座谈交流、明查暗访、受理举报等方式,深入基层、企业严督细查,提高督导检查质效,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三)严守纪律,严肃问责问效。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委实施办法,严防摆拍式、蜻蜓点水式督导检查。对隐患整治不彻底、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请县(市、区)每月23日前报送《玉溪市重大安全隐患统计表》,工作情况于2023年2月10日前报市局非煤矿山监管科,联系人:尹祥,联系电话:2035108,电子邮箱:yxfmksk@163.com。
附件:玉溪市重大安全隐患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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