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0860108 | 文     号 | 530400-005695-20081130-0003 |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08-11-30 |
关于明确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会计核算事项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规范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的核算行为,客观真实地记录、反映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情况,依据《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核算暂行办法》(财库字[2002]21号),并结合市级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现对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会计核算事项明确如下:
一、 资金归集的处理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将预算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依据划款凭证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国库存款
同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采购资金专户
贷:暂存款―采购预算款
(二)预算外专户会计将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依据划款凭证作如下账务处理:
1、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采购资金专户
贷:暂存款―采购配套预算外资金―XX单位
2、预算外专户会计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XX单位
贷:财政专户存款
(三)需求单位将单位自筹资金(包括财政专户核拨和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下同)划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依据划款凭证作如下账务处理:
1、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采购资金专户
贷:暂存款―采购配套自筹资金―XX单位
2、行政单位记:
借: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3、事业单位记:
借: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贷:银行存款
需求单位有下属基层单位的,其政府采购资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账务的处理,参照以上会计会计分录按现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下同)。
二、 支付、列报及划转节约采购资金,财政总预算会计和预算外专户会计的账务处理。
(一)根据《预算单位支付申请书》及应当提交的合同、有关文件和资料付款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暂存款―采购预算款(预算资金部分)
--采购配套预算外资金(预算外专户资金部分)
--采购配套自筹资金(单位自筹部分)
贷:其他财政存款―采购资金专户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后,通知代理银行将节约资金按原渠道划回,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总预算会计将安排的预算资金列报支出时,据有关凭证记:
借:预算支出―预算科目―XX单位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预算外专户会计将支用的预算外专户资金列报支出时,据有关凭证记:
借:预算外资金支出―预算外科目―XX单位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3、将节约的采购资金,划回国库、预算外专户和需求单位时,依据划款凭证作如下账务处理:
节约预算资金划回国库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暂存款―采购预算款
贷:其他财政存款―采购资金专户
借:国库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节约预算外专户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划转预算外专户和需求单位时,财政总预算会计记:
借:暂存款―采购配套预算外资金―XX单位
--采购配套自筹资金―XX单位
贷:其他财政存款―采购资金专户
预算外专户会计记:
借:财政专户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XX单位
4、需求单位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会计分录。
三、列报采购资金收支及划转节约采购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
1、收到财政部门划回的节约采购款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票据,记:
借:经费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等科目)及其明细科目(按采购资金来源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贷:拔入经费―预算科目(预算资金部分)
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部分)
暂付款(单位自筹资金部分)
属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三、列报采购资金收支及划转节约资金,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处理。
(一)行政单位
1、收到财政划回的节约资金时,依据划款凭证记:
借:银行存款
贷:暂付款―政府采购款
2、根据财政开具的《政府采购财政直接拨付转账通知书》(附件一)等有关票据,记:
借:经费支出―预算科目
预算外资金支出(其他支出等科目)―明细科目
贷:拨入经费―预算科目(预算资金部分)
预算外资金收入(预算外专户资金部分)
暂付款―政府采购款(单位自筹资金部分)
属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需求单位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会计分录。
(二)事业单位
1、收到财政部门划回的节约采购款时,记: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
2、根据财政部门开具的《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票据,记:
借:事业支出等科目及其明细科目(按采购资金来源列报相应支出科目)
贷:财政补助收入―预算科目(预算资金部分)
事业收入―财政专户拨款(预算外专户资金)
其他应收款―政府采购款(单位自筹部分)
属于新固定资产的,同时记: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3、需求单位发生退货时,收到已支付的采购款作相反会计分录。
四、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收到代理银行交来的利息回单时,记:
借:其他财政存款―采购资金专户
贷:暂存款―利息收入
(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将利息收入全额作收入缴入国库时,记:
借:暂存款―利息收入
贷:其他财政存款―采购资金专户
同时记:
借:国库存款
贷:一般预算收入
五、采购过程中遇到了特殊情况,导致预计的采购资金增加,超出了财政部门和需求单位已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资金时,应按原定的采购资金比例进行负担。其账务处理如下: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将批准增加的预算资金转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时,记:
借:预算支出―预算科目―XX单位
贷:国库存款
借:其他财政存款―采购资金专户
贷:暂存款―政府采购款
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通知及相关票据按本通知规定作相应账务处理。
(二)预算外专户会计将批准增加的预算外资金划入政府采购时,记:
借:预算外资金支出―预算外科目―XX单位
贷:财政专户存款
财政总预算会计依据划款凭证作相应账务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依据财政通知及相关票据按本通知规定作相应账务处理。
(三)行政、事业单位将增加的自筹资金划到政府采购专户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1、行政单位会计记:
借:经费支出(预算外资金支出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2、事业单位记:
借:事业支出等科目
贷:银行存款
六、年终,单位应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本单位经费支出合并向财政部门编报决算。
七、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文件规定,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财政局国库处。
二00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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