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21340568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公开日期 | 2022-03-30 |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玉溪市住房公积金2021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33名委员,2021年召开1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工作报告》、《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章程(修订)》、《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实施意见》、《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项目楼盘准入管理办法(修订)》、《关于修改玉溪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政策规定的决定》、《关于不予修改〈玉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部分规定的情况说明》、《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外人员管理办法》。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玉溪市人民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8个科室,9个管理部。从业人员111人,其中,在编67人,非在编4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21年,新开户单位232家,净增单位118家;新开户职工1.03万人,净增职工0.34万人;实缴单位3724家,实缴职工14.02万人,缴存额36.25亿元,分别同比增长3.27%、2.41%、7.74%。2021年末,缴存总额318.3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2.85%;缴存余额96.21亿元,同比增长11.83%。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2家。
(二)提取:2021年,5.46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26.07亿元,同比下降11.47%;提取额占当年缴存额的71.92%,比上年减少15.6个百分点。2021年末,提取总额222.1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29%。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单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双缴存职工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
2021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35万笔12.64亿元,同比分别下降0.91%、4.88%。
2021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0.33亿元。
2021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8.27万笔185.10亿元,贷款余额87.15亿元,分别比上年末增加4.42%、7.33%、2.72%。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90.58%,比上年末减少8.04个百分点。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2家。
2.异地贷款:2021年,发放异地贷款129笔3865.66万元。2021年末,发放异地贷款总额27877.46万元,异地贷款余额19516.54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2021年,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423笔17981.60万元,当年贴息额4072.49万元。2021年末,累计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5223笔282871.50万元,累计贴息10085.91万元。
4.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2021年,回收项目贷款0.21亿元。2021年末,累计发放项目贷款3亿元,项目贷款余额 0 亿元。已全额收回试点项目贷款本息,圆满完成试点工作任务。
(四)购买国债:2021年,未购买国债。
(五)资金存储: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10.78亿元。其中,活期0.0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3.6亿元,其他(协定、通知存款等)7.16亿元。
(六)资金运用率:2021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90.58%,比上年末减少8.28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21年,业务收入28924.06万元,同比增长3.25%。存款利息1358.38万元,委托贷款利息27563.73万元,其他1.95万元。
(二)业务支出:2021年,业务支出18935.77万元,同比增长4.81%。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17870.74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065.03万元,其他0万元。
(三)增值收益:2021年,增值收益9988.29万元,同比增长0.41%。增值收益率1.10%,比上年减少0.09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21年,可供分配的增值收益11186.29万元(其中:2021年实现增值收益9988.29万元;以前年度项目贷款风险准备金转增值收益1198万元),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 230.91万元;提取管理费用997.64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9957.74万元。
2021年,上缴财政管理费用997.62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8735.62万元。
2021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058.6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72356.25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21年,管理费用支出1907.58万元,同比下降3.95%。其中,人员经费1345.39万元,公用经费295.02万元,专项经费267.1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198.39万元,逾期率0.2276‰。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6058.65万元。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4.55%,国有企业占18.96%,城镇集体企业占2.18%,外商投资企业占0.36%,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2.3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82%,灵活就业占0.08%,其他占0.68%;中、低收入占98.21%,高收入占1.79%。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27.10%,国有企业占10.78%,城镇集体企业人员占1.00%,外商投资企业占0.2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6.55%,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36%,灵活就业占0.5%,其他占1.50%;中、低收入占99.68%,高收入占0.32%。
(二)提取业务
提取金额中,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30.1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49.53%,租赁住房占0.2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4.39%,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2.14%,其他占 3.53%。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8.33%,高收入占1.67%。
(三)贷款业务
个人住房贷款:2021年,支持职工购建房45.54万平方米(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含公转商贴息贷款)为34.90%,比上年末减少3.32个百分点。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0085.18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7.15%,90—144(含)平方米占53.40%,144平方米以上占39.45%。购买新房占70.90%(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03%),购买二手房占28.9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17%。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8.29%,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1.59%,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12%。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28.15%,30岁—40岁(含)占37.50%,40岁—50岁(含)占25.48%,50岁以上占8.87%;购买首套住房申请贷款占80.23%,购买二套及以上申请贷款占19.77%;中、低收入占99.14%,高收入占0.86%。
(四)住房贡献率
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97.32%,比上年减少42.4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1.经玉溪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同意,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撤销内设机构项目贷款科,设置法规科;人事法规科更名为人事教育科。
2.当年无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
1.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2021年度,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不超过玉溪市统计局公布的2020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324元,下限为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即:红塔区不低于1500元、其他县(市、区)不低于1350元。国家机关及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为12%,企业、非财政全额供给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为5%—12%,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为10%—24%。出台《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办企业线上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的通知》,提升了企业开办效率。
2.提取政策调整情况。一是出台《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通缴通取”的通知》,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通缴通取”。二是出台《关于开展建设银行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职工办理按月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满足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职工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求。
3.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2021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未发生变化,仅对原《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修订)》(玉市管规〔2020〕3号)的部分内容作修改。一是将第十一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不予贷款情形中第(四)项“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为他人担保公积金贷款或有对外担保的”修改为:“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任何一方以住房公积金互保方式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且担保尚未解除的”。二是将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6目“抵押期间,未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并随时接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修改为:“当事人约定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的,按照约定执行,未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贷款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转让抵押财产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并随时接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三是将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拒绝或妨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取消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资格”修改为:“借款人和担保人等个人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和抵押物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拒绝或妨碍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经稽核、审计检查,发现住房公积金贷款违反规定用途使用的,取消借款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的资格”。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
2021年,中心遵循便民、利民、高效的服务标准,按照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和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全市9个管理部已全部进驻各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实现一窗叫号,一门办理业务。同时积极推进公积金事项“跨省通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建设。
1.维护好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渠道。单位网厅全年办理归集业务36673笔,短信实时成功推送2521870条;自助终端个人缴存明细打印1269人次、结清证明打印54人次、异地贷款证明打印131人次、个人缴存证明打印1056人次、借款人信息查询42人次、贷款信息查询255人次、还款信息查询129人次、缴存人信息查询617人次、提取审批进度查询46人次、贷款办理进度查询5人次。
2.开通“跨省通办”涉及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开户、住房公积金单位及个人缴存信息变更、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开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全部还清证明、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8个事项,有效解决企业与群众异地办事“多地跑”“折返跑”等堵点难点问题。
3.开通“一网通办”和“一窗通”服务事项。实现19个公积金政务事项通过省政务服务网跳转后“一网通办”。同时与省市场监管局企业开办信息共享,实现新开办企业办理业务“一窗通”服务事项。
4.稳步推进“公转商”贴息贷款按月提取还贷服务,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截至2021年末,与5家受托银行实现系统平台互联互通,“公转商”贴息贷款全年按月委托提取还贷金额共计11570.54万元。
5.实现“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与“12345”市长热线对接融合,实现市民拨打“12345”市长热线可跳转到“12329”公积金服务热线。
6.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渠道。实现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级部门要求停办及系统升级维护外,职工可通过手机公积金APP和个人网厅2个线上渠道全天办理离退休提取、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出境定居提取、贷款提前结清、贷款提前还本五种情形的公积金业务。截至2021年末,通过个人网厅办理个人提取业务56笔,手机公积金APP办理个人提取业务697笔。
7.加快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支付宝、手机公积金APP等新媒体渠道建设。截至2021年末,微信公众号信息公开发布189篇,关注人数17573人,微信小程序注册量为1024人次,支付宝访问量为62586人次,手机APP新增注册量为2268人次。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
中心严格执行国家基础数据标准,继续做好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互联网+”信息系统续建及完善,搭建集核心业务系统、综合服务监管平台、数据管控平台于一体的智慧公积金系统,所有资金结算业务均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积金银行结算系统完成,同时实现“两地三中心”数据灾备备份。
1.提升公积金系统数据信息安全,完成国密CA升级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测评要求,对CA系统进行国密升级改造,于2021年11月建设完成并验收。
2.按照《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导则》、《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GJ/T 388-2016)要求,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互联网+”信息系统项目于2021年再次通过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测评。
3.完成住房公积金“好差评”系统开发测试。截至2021年末,“好差评”已完成开发,并在中心城区管理部上线试运行。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
2021年5月,中心获玉溪市无烟机关称号;2021年12月,获玉溪市卫生先进示范单位称号;在“学百年党史·悟思想伟力·铸奋斗精神”——第二届云南省“学习强国·学习达人”学习竞赛中,华宁管理部职工马国忠同志荣获“学习达人”荣誉证书。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中心切实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严厉打击和治理违规提取和骗贷住房公积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全年共查处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未造成资金出账后果的案件1件,涉案人员1人。中心对涉案人员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将相关违规提取行为通报工作单位,取消其3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资格。
(七)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无。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无。
玉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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