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5304002018912015 | 文     号 |   |
| 来   源 | 市文化广电局 | 公开日期 | 2018-06-07 |
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2018年(4-5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2018年(4-5月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案 件 名 称 | 当事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 内容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和日期 |
1 | (玉)文罚字〔2018〕第F-00002号
| 玉溪中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案 | 玉溪中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 玉溪中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未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本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规定。
| 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2、责令改正。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
| 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2018年4月24日 |
2 | (玉)文罚字〔2018〕第03号
| 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凯迪宾馆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案 | 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凯迪宾馆 | 元江县恒泰联有建安有限公司凯迪宾馆擅自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违反了《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之规定。
| 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处于一千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13套。
|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履行。
| 玉溪市文化广播电视局2018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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