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601299 | 文     号 | 玉发改资环〔2025〕33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网 | 公开日期 | 2025-05-12 |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12GWh电池储能舱及其配套10GWh磷酸铁锂电芯智能制造项目(一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12GWh电池储能舱及其配套10GWh磷酸铁锂电芯智能制造项目(一期)节能报告审查意见
玉发改资环〔2025〕33号
玉溪高新区经济发展局:
你局《关于进行12GWh电池储能舱及其配套10GWh磷酸铁锂电芯智能制造项目(一期)节能审查的请示》(玉高经发请〔2025〕5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工作规范》(云发改资环〔2025〕58 号)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玉溪市节能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项目代码:2403-530499-99-01-214774)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一期)在高新区龙泉片区约100亩土地上新建厂房及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约45000 平方米。购置建设含:集装箱式电池储能舱装配产线、电芯产线以及配套的公辅设备。建成后达到年产为4GWh 电池储能舱、2GWh磷酸铁锂电芯的产能。
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耗当量值为4879.05吨标准煤、等价值为12779.03吨标准煤;储能舱单位产品综合能耗为 239.11 千克标准煤/万安时、磷酸铁锂电池单位产品综合能耗 186.28 千克标准煤/万安时。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节能等相关标准、规范,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二)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完善能源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实现项目能效。
(三)选用高效节能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且相关机电设备能效等级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要求。
(四)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和分析制度。
(五)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六)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如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五、请玉溪高新区经济发展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六、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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