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51581362 | 文     号 | 玉发改资环〔2024〕151号 |
来   源 | 玉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日期 | 2025-01-22 |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锦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智能设备基础件生产项目(变更)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玉溪锦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智能设备基础件生产项目(变更)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玉发改资环〔2024〕151号
红塔区发展改革局:
《红塔区发展改革局关于上报玉溪锦福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智能设备基础件生产项目(变更)节能审查请示》(玉红发改请〔2024〕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3年第2号)、《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云发改资环规〔2024〕2号)有关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玉溪市节能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项目代码:2019-530402-33-03-020668)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对项目能源消费情况、能效水平、用能工艺及节能管理措施等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总占地面积54亩,总建筑面积21079.92平方米,新建一条树脂砂(含消失模实型)生产线及配套的办公楼、供水设施、污水处理站、配电房、除尘等生产辅助设施,主要生产机床床身、立柱、工作台等系列机床零配件,最终形成年产3万吨智能设备基础件生产能力。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耗为4315.01吨标准煤(当量值),11481.45吨标准煤(等价值),铸铁件单位产品能耗为143.83千克标准煤/吨,中频炉单位产品电耗为617.82千瓦时/吨,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1.7吨标准煤/万元。
三、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项目评审意见中所提出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节能等相关标准、规范,严格按照要求安装或更换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及电机。
(二)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2020)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完善能源管理机构和管理机制,加强用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实现项目能效。
(三)按《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2006)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和完善能源统计和分析制度。
(四)要严格按照项目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节能措施进行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及时提出节能验收申请,若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不予通过验收。
(五)其他要求按项目评审意见落实。
四、请红塔区发展改革局严格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并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33号),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开展节能监察。
五、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以上,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玉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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