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3040020231496820 | 文     号 |   |
来   源 | 玉溪市应急管理局 | 公开日期 | 2023-08-29 |
玉溪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玉溪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编制说明
玉溪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玉溪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的起草编制说明
为规范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全面依法行政,结合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情况,玉溪市应急管理局编制了《玉溪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为便于社会公众、责任主体单位更好地理解该《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现说明如下:
一、《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
制定《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是为规范全市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促进全面依法行政,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对轻微违法行为,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自2021年以来,《安全生产法》作了修改,需相应调整、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二、《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分为一正文一附件,正文共有十六条,是对自由裁量权基本原则的阐述,为规定性文本,包含自由裁量权基准名词解释、遵循原则、认定标准等内容。
《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玉溪市行政区域内应急管理系统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其中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
《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中适用原则共五个,分别为合法性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过罚相当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不予处罚、从轻减轻处罚以及情形严重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解释,规定了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明确“以上”包含本数,“以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包含本数,“二日”“三日”“五日”“七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其他“日”指自然日。
附件为《玉溪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征求意见稿)》,主要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细化,共细化四十二项违法行为,逐一对处罚事项按照不同违法情节进行处罚档位划分,对应不同程度处罚标准。
三、《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制定的依据
《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全市安全生产执法工作实际情况起草。在起草过程中,市应急管理局秉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原则,根据行政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后果等,按照合法、科学、公正、合理标准,细化量化42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裁量范围、种类、幅度。
玉溪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对《玉溪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http://www.yuxi.gov.cn/yxszfxxgk/zdjcygk1102/20230829/1468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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